2019年12月18日 星期三

《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規定(徵求意見稿)》擬引入“安全港”制度

  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任震宇)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關於《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向社會公眾公開徵求意見。值得注意的是,《規定》擬規定"安全港"制度。


  據了解,在國務院機構改革中,原本分屬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原工商總局的反壟斷職能都被整合到新成立的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為適應市場監管體制改革和反壟斷執法體制改革需要,加快推進機構改革後市場監管部門反壟斷統一執法,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規定(徵求意見稿)》。


  《規定》着眼於預防和制止經濟活動中的壟斷協議行為,規範和保障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反壟斷執法,既注重製度的延續性,也充分考慮了機構整合前反壟斷執法既有經驗。規定共五章四十四條,對執法機構、壟斷協議認定、壟斷協議調查、行政處罰等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實體和程序內容進行了全面規定,同時也注意了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辦法》的銜接。主要包括:


  關於授權機制。為建立全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反壟斷法》將反壟斷執法作為中央事權,明確規定由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職責的機構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為了便於嚴格統一執法,法律還規定了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省級政府相應的機構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隨着實踐的發展,對查處壟斷協議行為實施普遍授權有其必要性和可能性,《規定》擬授權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壟斷協議行為,並建立相應的備案報告制度。


  關於壟斷協議的認定。《規定》根據《反壟斷法》第二章"壟斷協議"規定,不再區分價格與非價格壟斷協議案件,並就《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列舉的固定變更價格、限制生產銷售數量等7種具體壟斷協議形式進行了進一步細化。針對《反壟斷法》規定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規定》明確了反壟斷執法機構進行認定的具體考量因素,增進了法律的確定性。


  關於"安全港"制度。根據反壟斷執法機構執法實踐和全球其他司法轄區經驗,除《反壟斷法》明確列舉的壟斷協議類型外,經營者在其市場份額不顯著的情形下,對競爭的排除限制效果有限。因此,《規定》設置了"安全港"制度,對節約執法資源、為經營者提供更清晰的指引具有重要意義。《規定》第十四條擬規定:"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的協議不屬於本規定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且參與協議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上的市場份額合計不超過百分之十五的,或者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的協議不屬於本規定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且參與協議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上的市場份額均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的,可以推定協議不會排除、限制競爭,有證據證明該協議排除、限制競爭的除外。"第十五條擬規定:"經營者能夠證明被調查的壟斷協議屬於《反壟斷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不適用本規定第七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


  關於中止調查。《規定》細化了《反壟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明確了中止調查的程序要求,如在中止調查決定書、終止調查決定書增加了執法機構的監督義務和經營者履行承諾的報告義務等。為被調查的經營者依法申請中止調查提供了明確的指引。


  目前,該《規定》正在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通過电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xydcc@saic.gov.cn。郵件主題請註明"壟斷協議規定公開徵求意見"字樣。


  通過信函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局,郵政編碼:100820。信封上請註明"壟斷協議規定公開徵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9年2月3日。


責任編輯: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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