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析】仲裁委員會不支持李某關於補交社會保險費的請求的裁決是錯誤的,法院支持李某關於補交社會保險費的請求的判決是正確的。《勞動法》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年1月21日國務院令第259號)第三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屬於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的征繳範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應當依法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廣東和深圳有關社會保險法規、規章也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和放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任何關於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協議都是無效的,因有關協議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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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nal From: :企業與員工簽訂的關於員工同意企業不辦理社會保險的協議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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