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係、欠繳社會保險費或未按規定的工資基數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主張予以補繳的,勞動委員會一般不予受理。一般會告知勞動者通過勞動行政部門解決,即告訴勞動者到勞動監察大隊或社保中心的稽核去投訴。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一條: 一、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範圍問題
1、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實踐,對於社會保險爭議的受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1)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係、欠繳社會保險費或未按規定的工資基數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主張予以補繳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勞動者通過勞動行政部門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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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nal From: 單位沒繳納社會保險費或未按照實際的工資繳納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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