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7日 星期一

系列報道:消費公益訴訟提出懲罰性賠償於法有據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任震宇)自修訂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以來,中國消費者協會和部分省級消費者組織共提起12起公益訴訟。目前公益訴訟工作雖取得進展,但在推進過程中也遇到諸多困難,如何認定賠償請求權就是其中之一。在中消協日前召開的有關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專家論證會上,消費公益訴訟能否提出懲罰性賠償訴求成為了討論的重點。法律人士認為,消費者組織在消費公益訴訟中提出懲罰性賠償,不存在法律障礙。


  訴求相似判決不同


  近日,廣東省消委會提起的4起生產銷售假鹽公益訴訟中,3起的一審判決支持廣東省消委會提起的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1起尚在法院審理中。這是修訂后的《消法》實施以來,全國消費者組織提起要求懲罰性賠償的公益訴訟首次獲得法院支持。


  這一勝利來得可謂曲折。


  記者了解到,2017年,廣東省消委會就違法生產銷售病死豬肉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此案中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嫌疑人20人承擔懲罰性賠償金1006.2萬元。這也是全國第一例提出懲罰性賠償的公益訴訟。但在案件審理中,因為公益訴訟制度對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沒有做明確制度設計,廣東省消委會在病死豬肉案中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並沒有得到法院支持。


  深圳市中院認為,根據《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原告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該條款所列出的原告請求權未明確可適用"懲罰性賠償"。另外,法院還認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十倍價款懲罰性賠償",須由消費者提出,廣東省消委會作為原告並未購買豬肉用於消費,並非本案豬肉的消費者,也沒有支付過被告銷售的豬肉的價款或受到其他損失,因此不適用該條款。


  廣東省消委會則認為,《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未排除懲罰性賠償。而且《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和《消法》第四十七條賦予了消費者組織提起消費公益訴訟的權利,並未就消費公益訴訟提起的請求類型作出限定。所以,在一審判決后,廣東省消委會提起了上訴。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對"等"字理解存偏差


  "在開展賠償性公益訴訟的過程中,法規規定不明確、法律依據不充分,是最大的困難。"廣東省消委會秘書長楊淑娜告訴記者。


  中國政法大學開放教育辦公室主任吳景明認為,廣東省消委會和深圳市中院在對最高法《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理解有偏差。"這一條款列舉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深圳市中院的理解為法院只能支持所列舉出的4項請求,而廣東省消委會則認為,除了列舉的4項請求之外,只要沒有被法律所明確排除的,'索取賠償'等其他請求都可以包含在內"。


  吳景明認為,該條款的立法本意應包括沒有列舉出來的請求權,可以理解為包括懲罰性賠償。無論是《消法》還是相關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禁止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提出懲罰性賠償的請求。所以,消費民事公益訴訟不排除懲罰性賠償的內容,該請求應當得到司法支持。


  這一觀點與原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王范武不謀而合。王范武認為,司法解釋沒有將賠償請求權明確寫入一定是出於某種考慮,暫時留一個討論和自由裁量的空間。消費公益訴訟案件本質上是侵權性質的民事案件,應該適用《侵權責任法》《消法》以及《食品安全法》,在消費公益訴訟的司法解釋沒有規定"不可以請求賠償"的情況下,就能提起懲罰性賠償。


  記者也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中明確表示:"對消費民事公益訴訟中其他的責任承擔方式,本條在明確列舉請求權類型後面以一個'等'字作為保留,為將來法律修訂及司法實踐進一步發展后,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的請求權類型擴張預留空間。"


  懲罰性索賠於法有據


  "消費者組織在消費公益訴訟中完全有權提出懲罰性賠償的訴求。"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副所長曹守曄說。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會長何山也認為,消費者組織在消費公益訴訟中提出懲罰性賠償的訴求於法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以及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消費者協會依法提起公益訴訟的,參照適用本規定",由此可見,消費者組織在公益訴訟中,有權向不法的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肖建國認為,消費者組織享有懲罰性賠償權跟消費者享有的懲罰性賠償權應該具有不同性質,消費者組織行使懲罰性賠償權是公權,不是私權。也就是說,這樣的懲罰性賠償權,提請訴訟的是消費者組織,但是利益歸屬不是消費者組織。懲罰性賠償的目的是為了剝奪違法經營者的不法收益,使其喪失繼續從事違法經營的能力。支持消費者組織在公益訴訟中的懲罰性賠償訴求,既反映了消費者組織和檢察院享有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權的特殊性質,體現了和消費者懲罰性賠償請求權的差異,又能體現出公益訴訟和私益訴訟的差別。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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