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8條的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
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
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
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5、因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複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複發的;
8、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
故的;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該辦法第9條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1、犯罪或違法;
2、自殺或自殘;
3、鬥毆;
4、酗酒;
5、蓄意違章;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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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nal From: 職工在什麼情況下發生死亡和負傷可享受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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