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先生於去年5月1日到某物業管理公司上班,並簽訂了為期1年的,在崗沒有辦理社保。今年3月24日,鄭先生離開物業公司后訴至勞動爭議委員會,要求物業管理公司為其補辦工作期間的社保。
物業公司表示,去年5月5日,鄭先生書面聲明自願放棄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的權利,物業公司因此將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用折算成補貼,隨一同發放給了鄭先生。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后認為,鄭先生雖作出書面聲明,但根據勞動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既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也是雙方的義務,是國家的強制性規定。鄭先生的書面聲明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於是裁決物業管理公司為鄭先生補辦社保,而鄭先生返還用人單位發放的社會保險費補貼。
該區勞動仲裁部門有關人士表示,不少用人單位為逃避社會保險義務讓勞動者作出書面,表示自願放棄辦理社保,殊不知這種做法屬無效行為,勞動者仍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辦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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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nal From: 員工個人無權放棄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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