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內公司無故開除員工,公司該不該給予失業保障?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在試用期內無故開除員工,屬於違規,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
根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根據以上的規定,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無故開除員工,公司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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