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31日 星期三

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

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


(一)各單位安置軍隊轉業幹部,須執行本市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條件的有關規定和市統一下達的安置任務。因工作需要,要求接收專業人才的,必須報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辦公室審核批准,列入市統一分配計劃。



(二)分配軍隊轉業幹部,應堅持統籌兼顧、分散安置、共同承擔的原則,強化指令性計劃分配。在指令性計劃分配的前提下,實行推薦、選用相結合的分配辦法。



(三)軍隊轉業幹部的分配去向,應結合本市經濟形勢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情況確定。其中,縣級市入伍的轉業幹部,原則上回原籍安置。



(四)尚未滿編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應優先接收安置轉業幹部;已經滿編而需要接收轉業幹部的,可採取先進后出的辦法,其編製可由接收單位在以後的自然減員指標中解決。



(五)本市重點工程項目和新建、擴建單位所需的轉業幹部應給予;轉業幹部自願到司法、民政、水電、林業等系統邊遠單位工作的,進入本市的條件可以適當放寬,職務和生活可以適當照顧,有條件的,戶口可在本市市區。



(六)接收安置單位對轉業幹部的工作安排,應根據需要和本人的德才表現,參照其在軍隊所擔任職務分配適當的實職,符合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等部門國轉聯字[1990]3號文件規定的團職轉業幹部,應盡量安排好相應的職務。對暫時不能安排相應職務的師、團職轉業幹部,應按市委辦公廳穗辦[1988]34號、市公醫辦市醫辦[1989]21號文件的要求,落實其政治、生活待遇。



(七)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轉業幹部,應分配在縣城以上的單位,其工作崗位應給予照顧:



1. 在國防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2. 榮獲二等功以上的英雄、模範;



3. 因公因戰致殘的;



4. 長期駐守邊遠、高原、海島、沙漠等特別艱苦地區工作的(邊遠地區類別按人事部[1983]人勞科字第064號文件規定執行);



5.長期從事飛行、艦艇部隊工作的。



(八)專業技術幹部應盡量對口安排。因指標限制聘任轉業幹部專業技術職務確有困難的,可報有關職改部門批准,適當增加專業技術職務的指標。專業技術幹部要求改行分配其他工作的,可根據其專長和工作需要分配適當工作。



(九)各單位在選拔和聘任行政領導和管理人員時,應參照轉業幹部在部隊的職務優先予以聘任,並給予兩年的適應期,在適應期內不得隨意解聘和。



(十)實行全員制的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應簽訂兩年以上的勞動合同。在合同期內不得隨意辭退。



(十一)積極引導轉業幹部從事第三產業、鼓勵轉業幹部自主擇業。對自願到外商企業、私營企業工作或自辦企業的轉業幹部,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鼓勵軍隊轉業幹部自我安置的有關規定辦理,其行政、組織關係可掛靠在中國南方人才市場、廣州市轉業軍官安置服務中心或市、區、縣級市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中心。



(十二)除對口安排的專業技術幹部外,轉業幹部必須進行上崗前的專業培訓。轉業幹部的培訓工作,由市統一規劃,採取分散與集中相結合的培訓辦法。並以學以致用、按需施教、注重實效為原則。轉業幹部在培訓,享受與本單位相應職務人員同等的及福利待遇。



(十三)各單位應貫徹以地方為主、國家補助為輔的方針,解決好轉業幹部的住房問題。在分配住房時,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轉業幹部與本單位的同級幹部同等的待遇。對急需解決住房的轉業幹部,應優先給予照顧。



(十四)各單位應按照幹部由人事部門安置、工人由勞動部門安置的原則,對轉業幹部隨調家屬的安置工作,應與轉業幹部同時接收、同時安置、同時發出報到通知。



(十五)轉業幹部隨調家屬的工作安排,應結合本市實際,原則上對口就近安排,並不受所有制限制。因特殊情況不能按原工作安排的,應服從有關部門的安排。轉業幹部隨調家屬對安排有異議的,可自謀職業。自謀職業期間,可將行政關係掛靠在市、區、縣級市人事部門的人才交流中心或勞動部門所屬的勞動服務中心,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掛靠手續,享受轉業幹部自行就業的有關待遇,掛靠時間可作為連續計算。



(十六)轉業幹部隨遷子女系中、小學生的,可憑原學校的轉學證明,到本市戶口所在地就近上學,有關學校應積極接收,不得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



參閱文件:



《廣州市安置軍隊轉業幹部辦法》(1996年7月2日,穗府[1996]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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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軍家屬及軍轉幹部的安置

隨軍家屬及軍轉幹部的安置


(一)部隊隨軍家屬的安置



浙江省對隨軍家屬作出一些安置性的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1.凡招用隨軍家屬中失業職工,並簽訂兩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當地就業服務機構除將其應享受的失業救濟金餘額一次性付給用人單位外,還可給用人單位適當補助和扶持。



2.用人單位招用部隊隨軍家屬下崗職工的,原單位應向用人單位支付一定安置費。原單位已參加、又是無力支付安置費的,可向當地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經核准,也可將其應享受的失業救濟金一次性支付用人單位,還可給用人單位適當補助和扶持。



3.用人單位在招用新職工時,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劃出一定比例定向招用部隊隨軍家屬。在原籍有工作的部隊家屬隨軍后,可對口調入駐地同行業單位,駐地單位無特殊理由不得拒絕。



4.企業根據生產狀況需要調整、壓縮人員時,不得安排隨軍家屬下崗,企業因停產、破產等原因致使部隊隨軍家屬下崗的,企業主管部門應負責在本系統內進行調劑,妥善安置,不得將其推向社會;對已失業或下崗、且有再就業要求的,當地勞動部門所屬的職業介紹機構應予優先免費推薦介紹,儘快解決他們的再就業問題;對部隊家屬工廠的困難職工,當地政府應將其列入解困工作範圍。



5.企業招用部隊隨軍家屬,可比照安置社會待業人員,享受有關的優惠政策。



6.部隊隨軍家屬要求自謀職業或自願組織起來就業的,當地工商等有關部門要優先並免費為其辦理有關手續,在兩年內免收工商管理費;當地政府和部隊應為其提供必要的資金扶持和其他便利條件;當地稅務機關可按在企業所得稅方面給予照顧。



7.駐地部隊要會同當地勞動部門制訂隨軍家屬培訓規劃,作出統籌安排。勞動部門辦的就業訓練中心和其他職業培訓機構,應免費培訓部隊隨軍家屬。培訓的專業設置應適應當地企事業單位的需要,力求做到培訓與就業安置相結合。



8.凡參加失業保險的失業隨軍家屬(包括在外省、市參加失業保險,並將其關係轉入我省的),按我省有關規定給予失業救濟;未參加失業保險,其基本生活難以保障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社會救濟。



9.大力扶持部隊家屬工廠。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對部隊家屬工廠,要在資金方面給予傾斜。軍以下作戰部隊為安排家屬就業興辦的企業,根據有關規定,可按應納所得稅款的30%徵收企業所得稅。要積極組織有經濟實力的地方企業與部隊家屬工廠結對子,給予人才、技術、信息、設備等方面的支援,或採取聯營、合作辦廠等形式予以扶持。



10.有下崗隨軍家屬的部隊企業,一般不能使用農村與外來勞動力。已使用農村與外來勞動力的,要進行清退,以騰出崗位安置隨軍家屬。部分行業、工種確需使用農村與外來勞動力的,要編製用工計劃,報勞動部門批准后,方可使用。



參閱文件:



《轉發省勞動廳等單位〈關於解決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問題若干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1997]166號,1997年7月4日)



(二)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的安置



根據國家的規定,浙江省對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的安置和管理專門制定了實施辦法,其主要政策規定如下:



1.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接收條件按照《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和《浙江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實施細則》(浙委[2001]15號)規定執行。條件審查由各市軍轉辦負責。



2.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由縣(市、區)安置,檔案由縣(市、區)軍轉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接轉和保管。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后,由市軍轉辦將安置落戶地點和報到縣(市、區)上報省軍轉辦,統一由省軍轉辦向部隊發出報到通知。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接到報到通知后,持有關介紹信件,在規定時間內到接收地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經體檢患有嚴重疾病,影響生活自理的,應及時退回原部隊。



3.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后,根據房改政策需要解決住房的,當地政府有經濟適用住房或周轉房條件的,應按政策規定允許其優先購買或租用。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后將服現役期間的交入地方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的,在購建住房時,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應優先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



4.已建立基本制度的市、縣,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未被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按照當地的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參照公務員有關做法參加安置地的基本醫療保險,並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所需繳納的用人單位繳費部分和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由當地財政部門解決。其個人按規定比例以退役金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當地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標準提供代扣數額,代發銀行負責在退役金中代扣,並交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參保后,按當地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為其建立個人帳戶,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服役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餘額一併划入,日常由縣(市、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按當地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待遇。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錄用聘用后,從錄用聘用之月起由用人單位及其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並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5.尚未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市、縣,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服役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餘額暫由其本人保存,待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后,再併入其個人帳戶。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在未被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享受當地政府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待遇,所需經費由當地財政解決,日常醫療管理由當地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被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錄用聘用后,享受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待遇。



6.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參加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並繳納養老、失業保險金,享受相應保險待遇,其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從其到地方就業后在當地繳納社會保險費之日起計算。



7.各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對未就業者,要主動給他們提供就業諮詢、發布就業信息、組織人才交流,為他們作好就業指導。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從社會上公開招聘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選用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



8.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企業,安置地政府及工商、金融、稅務等部門要從政策上給予扶持。符合條件的,憑有關轉業證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為其辦理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的,經主管地稅機關核准后,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其中營業稅免稅由主管地稅機關核准,企業所得稅免稅按照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管理的權限審批。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須持有師以上部隊發給的轉業證件,主管稅務機關對此進行相應的審核認定。每一位軍隊轉業幹部按上述規定,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9.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可根據本人意願,到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機構、職業培訓機構學習,也可以與計劃分配轉業幹部一起參加培訓。各級軍轉、人事部門負責幫助提供培訓信息,制訂就業培訓計劃,落實就業培訓院校或承訓單位。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補助費,除中央有關部門撥款外,省財政配套補助標準與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配套補助標準相同(寧波市轉業幹部由寧波市財政安排)。



10.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去世后,按有關規定,一次性發給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支付。撫恤金標準為:被批准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的退役金;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的退役金。喪葬補助費標準為本人生前12個月的退役金。革命烈士和因公死亡的界定,按當地國家機關公務員申報程序和手續報批。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去世后,遺屬生活確有困難的,由當地政府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發給生活困難補助費,所需經費由當地財政解決。



11.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戶手續,子女的轉學、入學等事宜按照浙委[2001]15號文件規定辦理。



12.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黨、團組織活動,按其組織關係,由所在街道、鄉鎮負責;組織關係掛靠的,由掛靠單位負責。其他日常管理服務工作由戶口民在街道、鄉鎮負責。



參閱文件:



《浙江省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管理實施辦法》(浙軍轉干[2002]4號,200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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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保關係的處理

(一)養老保險關係處理


1.公務員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進入企業,按規定給予的一次性補貼,在職工辦理調動手續時,可先由本人原所在單位向進入的企業參加統籌的經辦機構為其墊付所需補貼資金,然後再向財政部門申請下撥為職工墊付的補貼資金。計算補貼標準時,在機關工作年限不滿整年的要換算成年。


2.公務員進入企業后再次轉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原給予的一次性補貼的本金和利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為其辦理有關手續時,從其個人帳戶資金中提出,上繳同級財政。


(二)關係處理


1、機關工勤人員必須參加失業保險統籌,並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後到部門所屬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手續,並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


2、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員,進入企業、事業單位工作,自進入之月起,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進入國家機關成為公務員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原單位及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轉移,其失業保障按魯人[1996]13號文件辦理。


(三)關係處理


1、職工在同一統籌地區流動的,基本醫療保險關係不轉移。職工由機關事業單位(含全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下同)向企業流動的,從進入企業當月起,不再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享受所在企業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待遇;職工由企業向機關事業單位流動的,進入機關事業單位當月起,享受機關事業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待遇。


2、職工跨統籌地區流動的,轉移基本醫療保險關係,個人帳戶金隨同轉移。享受轉入地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待遇,享受時間和標準同上款規定。


參閱文件:


《關於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意見的通知〉的通知》(2001年12月17日 魯勞社[2001]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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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幹部隨軍家屬的安置

一、 部門所屬的就業培訓機構,採取開設專門培訓、與部隊聯合舉辦培訓的形式對隨軍家屬進行專項技能培訓。有條件的地方可採取組織社會力量辦學, 具體承擔對隨軍家屬的 工作,由政府購買再就業成果的形式,幫助隨軍家屬提高就業能力,緊密結合社會需求,直接進入市場就業。


二、機構要積極引導社會各界組織創辦以安置隨軍家屬就業為主的社區服務機構和勞動服務企業;積極與稅務、工商等部門協調,幫助落實各項優惠政策,多方面開闢隨軍家屬就業的新渠道。



三、對於安置到企業工作2年以內的隨軍家屬,企業不得安排下崗;有生產任務的企業一般不安排現役軍人配偶下崗;確因所在企業破產、停產等原因下崗的,企業或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時,在1年內至少提供一次免費職業指導、三次免費職業介紹;對參加技能培訓的下崗隨軍家屬,提供一次免費職業培訓,並優先推薦其再就業。



參閱文件:



《關於轉發國務院、中央軍委進一步做好軍隊幹部隨軍家屬勞動就業和工作意見文件的通知》(2001年1月22日 雲政發[200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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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的處理

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間流動時 關係的處理


(一)養老保險關係處理



1.職工由企業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或者公務員進入企業工作后再次轉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並在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的,退休時,按機關事業單位的辦法計發,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單位和個人繳費本息之和併入養老保險基金。



2.沒有參照或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其工作人員流動到企業時,有條件的單位可以按本通知規定實行一次性補貼、補貼費由其原所在單位通過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入本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關係處理



1.職工在同一統籌地區內流動時,轉出和轉入單位的個人賬戶均實行社會管理的,基本醫療保險關係不轉移;轉出單位的個人賬戶實行社會管理,轉入單位的個人賬戶未實行社會化管理的,應對職工個人賬戶進行清算,個人賬戶有結餘的,可以以貨幣的形式發還給職工,轉出單位的個人賬戶未實行社會化管理的,轉入單位的個人賬戶實行社會化管理的,轉入單位和轉入職工應按規定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為職工建立個人帳戶。



2.職工跨統籌地區流動時,應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手續,轉入地的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享受轉入地的基本醫療保險。轉出和轉入單位個人賬戶均實行社會化管理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職工辦理個人賬戶轉入、轉出手續;轉出單位職工個人賬戶實行社會化管理,轉入單位職工個人賬戶未實行社會化管理的,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職工個人賬戶進行清算,個人賬有結餘的,可以以貨幣的形式發還給職工;轉出單位職工個人賬戶未實行社會化管理,轉入單位職工個人賬戶實行社會化管理的,轉入單位和轉入職工應按轉入地的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規定為職工建立個人帳戶。



3.職工流動后,其它醫療保障待遇按轉入地的有關政策規定調整。



參閱文件:



《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意見〉的通知》(淅勞社老[2001]293號,200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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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的幾個問題

完善 法律體系的幾個問題


一、對我國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的基本評價



1、正面評價——初步形成法律法規體系,社會保障逐步走上法制化軌道



為促進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國家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提出國家發展、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並規定公民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為社會保障依法開展提供了"尚方寶劍"。依據憲法,國家相繼制訂了《勞動法》、《殘疾人保障法》等多部法律,國務院先後頒布了《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等,還發布了《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制度的決定》和《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制度的決定》,初步建立國家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體系,為依法推進各項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奠定了堅實基礎。



2、負面評價——立法還是十分落後,制約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運行!



從總體來講,立法還缺乏合理的理念,社會保障立法的機制和程序也有問題。如幾乎所有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都是自下而上,先試點后總結經驗立法,先地方、后全國、先文件、后才上升到規章、法規、法律,而法律法規的起草是負責具體工作的行政機關,社會保險的立法由部承擔,社會救助的由民政部門負責,不僅使法律法規增加了很多部門色彩,有時甚至法律本身服務於部門利益。當然,自下而上的立法,好處據認為是有利於制度成功運行,但從另一個角度看,也是對制度非常不自信的表現,很容易造成各地各自為政、層次低、制度統一難,如養老保險到目前還多是市、縣級統籌,制度被人為分割在2000個統籌區域內,養老保險關係難以轉移,再提高統籌層次和統一制度面臨很多困難。



具體來講,還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是缺乏整體規劃,沒有形成統一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已頒布的幾部法律還都不是社會保障方面的專門法律,社會保障和非社會保障內容混雜在一起。



二是主要的社會保障活動還沒有法律規範。特別是主要的社會保險險種(養老和醫療保險)還缺乏法律法規規範,社會保險法至今還沒有出台;



三是立法層次低。法律少,專門的社會保障法律還完全沒有,社會保障依據的還是國務院行政法規、部門規範和規範性文件及、政府規章。



四是法律規範強制力差。一方面,現行法律法規中普遍缺乏法律責任規範和制裁辦法;另一方面,實施力度弱,監察執法力量不夠,法律法規實施存在大量盲區。



二、完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需要反思和解決的幾個問題



1、社會保障屬政府公共服務,必須有法律規範,依法進行。如美國的公共服務能夠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的一個重要基礎在於擁有一個健全的法律體系,各項公共服務內容大都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下來,各公共服務主體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履行義務,政府部門依法加強和監督。我國的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工作同樣也離不開法律規範。將公共服務納入法制規範,一是有利於防止該作為時不作為;二是有利於規範行為,防止亂作為;三是有利於增加強制力,保證制度全面實施。



2、社會保障立法路徑是自下而上,還是自上而下,需要進一步研究。從我國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建設的實際情況,證明這種自下而上的立法路徑弊端很多。從國際經驗看,都是先充分地研究論證,再制訂法律,而後全面實施。如英國福利國家建設是先由經濟學家和社會保障專家貝弗里奇先生帶領一個小組進行調研論證,出台了貝弗里奇報告,而後英國政府根據報告的主要建議制訂法律,再全面實施法律,逐步建成了福利國家。我認為,我國的社會保障立法也應該先由比較超脫的研究機構進行充分地研究論證,起草法律文本,先立法后實施,不一定事事都先試點,先地方干起來,再出政策。另外,有些爭議較大的立法,如社會保險法,最好由比較超脫的研究機構和研究人員組成起草班子直接對國務院法制部門,這樣,可能更易於充分聽取和整合各部門意見,便於法律出台。



3、加快立法進程,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



第一、要系統規劃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的的框架。



第二、要加快推動人大立法。當務之急,要通過深入地研究論證,重點抓社會保險立法,把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完善的研究與立法結合起來,不能等制度完善了再立法,而是要把兩者結合起來,儘快出台社會保險法。



第三、要增強法律強制力。一方面,強化法律責任,可比照韓國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做法,使所有的違法行為都能受到相應的懲處,以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切實轉變職能,整合監察執法力量,履行好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保護職責。勞動保障部門要充分認識到依法保護勞動者權益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保障行政機關最主要的職能之一;要轉變觀念,變依政策管理為嚴格依法管理,徹底改變層層轉發文件、各自為政制訂的無用功做法,所有勞動保障行政機關都必須嚴格依法律、法規、規章依法行政,因此,應弱化省級行政機關政策制定職能,基本取消市縣級行政機關政策權,把基層勞動保障部門有限的人員力量用於監督執法、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級法律法規和規章上來。據此,除保留中央級政府立法和政策制定權、適當保留省級行政機關一定的立法權外,取消地市縣一級行政機關的立法和政策制定權,即省以下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時不搞上下對口、完全比照勞動保障部門設置相應的做法,省級只應設立一到兩個綜合性的政策研究部門,其餘力量全部用於充實執法監察機構以加強監督檢查工作,市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作基本就是執法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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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nal From: 完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的幾個問題

侵權行為法到社會保障法的結構調整——以受僱人人身傷害之權利救濟的視角

侵權行為法到社會保障法的結構調整


——以受僱人人身傷害之權利救濟的視角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 法學博士 鄭尚元



一、工業社會中受僱人人身傷害的特徵



工業革命以後,機器作為生產工具大大拓展了的人類勞動的範圍,豐富了人類勞動的內容,人類通過機器作用於自然的能力大大提高。工業社會所創造的社會財富是史前所無法企及的,工業社會孕育了工業文明,同時,工業社會為工業文明付出了高昂的代價。以社會勞動體現個別勞動的社會生產方式,勞動者群聚在一起,同時使用工具,增大了造成了職業侵害的可能性;機器作為生產工具及其智能因素的增加,機器本身的侵害加大了職業侵害的可能性。工業社會演進和科技進步使人們不僅要承受越來越多的物理侵害,化學侵害也與日俱增。18世紀到19世紀的工廠勞動是工人的受害史,大機器生產與工廠勞動造成的工業事故最大的受害者當屬工人,"這些機器像四季更迭那樣規則地發布自己的工業傷亡公報。"資本原始積累時期的資本家追逐利潤的瘋狂,源源不斷地創造出財富,同時,也在源源不斷地創造着工業事故。



工業社會初期,社會生產的科技含量有限,大機器的高速運轉以及加大勞動者勞動強度是攫取社會財富的根本所在,社會財富的增長伴隨着過多的辛酸與血淚,尤其是危險係數較高的行業工業事故更是時常發生,"煤礦是許多駭人聽聞的不幸事件的場所,而所有這些不幸事件都應直接歸咎於資產階級貪得不厭。……要是利用通風井來使礦井中的空氣暢通,就完全可以消除這兩種瓦斯的危險性,但資產階級不肯出錢來辦這件事。"追求利潤與工業事故上升成為該時期無法克服也不願克服的矛盾,資本主義工業文明的建立是以工人的血汗為代價的。"在工業社會初期,企業從事的是開礦、建築、火車運輸等非常危險的活動,但在當時這些企業是文明與進步的催化劑,與經濟起飛和普遍繁榮聯繫在一起。為了替企業提供最佳的發展條件,鼓勵工業投資,法律體系必須保證企業的行動自由,不使企業負擔過重,因而事故造成的意外費用不應由企業承擔。"19世紀以前的"工廠立法"是資產階級站在保護資本家的立場上的打造法律,在雇傭者與受雇者之間的天平上,砝碼更多地擱置於雇傭者一邊,初期工廠立法大多是以延長工作時間、增加勞動強度,在保證最低勞動量上作文章,全然不顧道德與工人生理、心理的承受能力。初期"工廠立法"助長了資本家漠視工業事故以及職業危害的發生。



工業文明的演進,加大了預防工業事故和職業危害的力度。世界上所有的國家都在發展工業與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中尋求平衡點;都在平衡效率與公平,所得與道德之間的得失。由於預防力度的加大,一些職業危害程度較高的傳統行業,如採礦、建築、運輸等行業事故發生率開始下降。但是,工業文明的演進與其代價是相互長進的,傳統行業事故發生率的下降並不意味着事故的消除,新興行業卻又滋生新的事故。二十世紀以來,科學技術迅猛發展,現代產業所滋生的事故更加反映出發展與代價是一柄又刃劍,核技術、航空航天技術、生物化學技術等現代科學技術支撐下的新興產業的產生和發展,帶來的是高風險性的工業事故和職業危害,核泄露與核污染、空難以及環境污染導致的"現代事故"和"現代職業危害"說明一個事實:工業文明無論如何發達,無論如何採取預防措施都不可能消滅工業事故與職業危害,這就是工業文明的代價。降低工業文明所付出的代價無非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方面完善事故發生前的預防措施,利用工業文明的成果,依賴科學技術預防工業事故的和職業危害的發生,使工業事故和職業危害的發生降低到最低程度。通過公力干預,強化事故預防和職業危害預防立法,將可能發生的工業事故和職業危害消滅在萌芽狀態。另一方面完善受害人權利的補救。工業文明帶來了社會的進步,在更多的領域,公力機構關注受害人的權利,將受害人權利救濟的觸角延伸到社會法領域。



人身傷害及其權利救濟自古就有,進入工業社會後,人身受傷害的可能性驟然增大。"由於事故的嚴重性、頻繁性均非前代可比,事故問題已成為一個重要的社會問題,事故造成的嚴重人身傷亡更引起了全社會的關注,人類在創造更高層次的物質文明的同時,也需要完備的保障自身安全的社會機制。"工業事故和職業危害的發生擴大了受害人的範圍,不僅當事人,甚至無辜的人可能受害,人們在想方設法預防工業事故和減少職業危害的同時,注重了受害人的賠償和補償問題。按照傳統侵權賠償規則,侵權必依當事人的行為為前提,無行為就無侵權,然而,工業社會中部分受害人所受到的傷害並不是某一當事人的直接侵權行為。如環境污染、機器故障都有可能挑戰傳統的權利救濟規則。



工業事故和職業危害導致的人身傷害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第一,加害行為的間接性。傳統侵權損害是以當事人加害行為的存在為前提的,一般情況下,加害人應具有積極的加害行為(故意與過失)和消極的加害行為(負有職責的當事人應履行某行為而未履行其行為)、客觀損害存在以及加害行為與當事人受害有因果聯繫。工業事故和職業危害系由機器或科技因素所導致,加害行為具有客觀性。



第二,加害行為多具有高科技性和行為構成的複雜性。工業事故或職業危害的發生,越來越體現為"高科技致害",每一次事故的發生都與科技致害與科技預防的矛盾沒有克服有關。從加害行為更趨複雜,加害行為既包括主觀因素,也包括客觀意外因素。



第三,損害程度的深刻性和廣泛性。工業文明的演進,使生產更加社會化,通過人類延伸出來的"高科技之手",損害程度加深。在人類沒有發明飛機之前,很難想象人從天空中墜落並形成大範圍的人身傷害。工業事故與職業危害導致的損害程度逐步加深,損害從生理傷害發展到心理傷害。



第四,加害危險的擴散性及市民化。工業發展與高科技結合越來越緊密的事實,使不少傳統工業逐步改善了生產條件,工業事故和職業危害可能降低,但是,傳統工業在社會中的作用不再突出,而高科技工業及傳統工業改造后的工業,因其科技含量增大,存在的加害危險也隨之增大。加害一旦發生極具擴散性。無辜受害者增多,加害危險具有擴散性、市民化與社會化的特徵。



第五,加害行為主體的多元化性和虛擬性。傳統社會中加害行為的發生,主體一般為自然人,可以是一人或多人,加害行為主體較為單一。工業事故和職業危害的發生,加害行為主體逐步多元化,在一家企業中發生的事故,直接的加害行為可能是具體工作人員的疏忽,也可能是管理人員的大意,也可能是間接加害與意外的結合,加害行為主體不再單一。以及其他法律責任主體的創建,使這類虛擬主體成為加害人,當代,工業事故和職業危害的發生,加害行為主體一般被確定為上述虛擬主體。



工業事故和職業侵害中受害人的範圍是不確定的,工業文明越發達,損害波及的範圍越廣,受害者從特定受害主體發展為不特定受害主體,受害者可能是無辜者,也可能是肇事者。受害者中,受僱人(工人)承擔的事故風險最大,受害程度最深,受害者權利救濟的規則和侵權損害歸責的形式因受雇者這一特殊群體的存在逐步與傳統侵權規則分離。



工業社會一個突出的特徵是雇傭勞動,馬克思將雇傭勞動和剩餘價值理論是其理論體系的精髓,在批判雇傭勞動的同時,闡明了資本主義社會的基本矛盾。從歷史唯物主義的角度看,雇傭勞動的出現實際是人類文明進步的一個歷史跨越,生產者與發生了分離,生產資料與勞動者發生了分離。在雇傭勞動的生產方式下,突破了勞動者事必躬親的局限,人類勞動的內容和形式發生了重大的變化。沒有雇傭勞動就不會有工業社會和工業文明,同樣,沒有工業社會雇傭勞動就不可能形成一種社會生產方式,雇傭勞動和工業社會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工業社會和工業文明導致了大量的工業事故和職業傷害,有相當比例發 生在雇傭勞動過程中,受害最為直接的是勞動者,勞動者在創造財富的同時,也在創造傷害自身及他人的事故和職業危害。雇傭方式的存在可追溯到工業社會之前,而產業雇傭關係或者說的建立則是工業革命之後才開始的。工業社會中,工業事故和職業危害導致了勞動者承受更大的職業危險,而受雇勞動所受傷害並不一定是工業傷害(Industrial injury)雇傭勞動成為社會生產方式后,一類新型的社會關係——產業雇傭關係或產業關係誕生了。可見,不同性質的雇傭關係是由不同性質法律所調整,不同法律制度對雇傭過程中的傷害有着不同的制度打造。"從十八世紀末,先進國家紛紛制定民法以來,由於民法中基本原則具有鮮明的個人主義色彩,因此凡以社會為出發點之法律,大多慢慢步出民法之範疇,建立在不同基礎與原則之上,自成體系。就民法而言,或成為民法特別法,或根本成為與民法極不相容之社會立法……"。在雇傭關係的調整上,從民法跨越到勞動法就是這一法律演變進程的一個縮影,十八、十九世紀受法國大革命和資產階級啟蒙思想的影響,堅持人性解決和人格尊嚴,取締對人的束縛、壓迫,建立了以普通關係為本位的雇傭契約制度,將勞動視為買賣關係中之商品,將勞動關係視為純粹的債權關係。勞務與報酬的交易對價使雇傭契約完全成為一種民事契約。工業社會中,雇傭契約逐步被勞動契約所替代,勞動關係的建立不再是單純的勞務與報酬的交易對價,除勞動關係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外,更為豐富的社會要素摻雜入勞動關係之中,傳統私法受到挑戰,而兼具公法屬性與私法屬性的勞動法成為調整勞動關係的法律制度。從十九世紀初期開始,勞動法逐漸脫離民法而存在,尤其是公法因素較多的領域體現的更為充分。從保護勞動者人身免受或減輕傷害發端的勞動法,將雇傭勞動過程中的前置,法律制度的定位是採取盡可能的措施預防工業事故和的發生,而將損害賠償逐步移植到社會保障領域。



需要指出的是,工業社會中的勞動關係並不能取代所有的雇傭關係,不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莫不如此。雇傭過程中產生的傷害並非都是工業事故和職業危害的結果,甚至雇擁內容本身不屬於勞動法調整的範疇。因此,雇傭關係的屬性問題與工業事故和職業危害造成的受雇者人身傷害有着緊密的聯繫,產業雇傭關係中,人身傷害的權利救濟有其自身的規則;傳統雇傭關係被排斥於產業關係之外,例如消費雇傭、家庭雇傭,就不可能與工業事故和職業危害聯繫在一起。雇傭關係的分類不僅體現為當事人受到傷害后的權利救濟途徑和方式的不同,更為重要的是雇傭人是否承擔相應的公法責任,在預防事故和減少職業危害過程中,如果不屬於產業雇傭,雇傭人就不必要受到公力的干預而採取強制性的損害預防措施,相反,對於產業雇傭,雇傭者承擔了相應的社會責任,面對可能發生的工業事故和職業危害等潛在風險,自當承擔風險的責任而採取預防措施。同時,不同性質的雇傭關係由不同屬性法律的調整的結果是,受害者 權利救濟差異同樣明顯。



二、受僱人、補償規則的歷史演變



人類勞動在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和資本主義社會有着不同的表現形式,勞動形式演繹了一條從不自由勞動到自由勞動的發展軌跡:巴比倫、希臘等上古時代的奴隸勞動(不自由勞動)——羅馬帝國時期的租賃勞動(雙方當事人訂立勞動租賃契約Locatio Conductio Operarum)——日爾曼忠勤勞動(显示主從、主僕關係)——自由雇傭勞動(契約自由在雇傭中得到充分體現)——勞動契約的建立(公力干預勞動關係)。從上述勞動形式的歷史演變中,人類勞動從不自由到自由的發展軌跡,彰示了雇傭雙方當事人之間身份關係與契約關係的差異,在不同的勞動形式中,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受到的人身傷害有着不同賠償或補償法律制度的構建和歸責方式。除奴隸社會中奴隸勞動受害不予賠償外,在其他形式的勞動過程中,勞動者受害都可根據不同的歸責形式獲得賠償或補償。



(一)雇傭勞動過程中受僱人人身損害賠償——雇傭人過錯責任原則



羅馬法創製了人類法制文明的一個裡程碑。在羅馬社會中,平民進行鬥爭、法家加創造法律思想、交易實行商品經濟、政治運用民主,上述因素的存在使過錯責任原則成為確立侵權人承擔責任的原則。在漫長、黑暗的中世紀,野蠻替代了文明,君主專製取代了原始民主,缺乏平等觀念和平權思想的社會背景,侵權損害過錯責任原則失去了歷史的光環。



中國社會從來就沒有民主的上古背景,自然經濟和重農思想沒有孕育出平等觀念和平權交易習慣。歷史悠長的封建社會皇權至上,官為本位根本不可能構建損害與賠償公平的賠償機制,不可能以當事人為本位確定責任承擔的方式。"在中世紀莊園經濟條件下,行政權是支配和維持人與人之間的隸屬關係以及經濟秩序的主要力量。"中國封建社會以官為本,在發生后,依賴諸法合體的封建律法處理糾紛,更多地體現的是刑法或王法的因素,很少以當事人為本位考慮損害與賠償之間的關係。正如法國社會學字杜爾克姆所說,在農業社會,法律主要是刑法或強製法,而在商品經濟社會則主要是賠償法或合作法。由此可見,"在18世紀之前的農業社會,危害事故較少,損害較輕,侵權行為法的功能尚屬有限。 "真正發揮作用的侵權法存在於商品社會。



受僱人在其勞動過程中所受到的人身傷害屬於侵權損害的範疇,在工業革命前後,農業與手工業領域或多或少地存在着雇傭勞動的形式。從19世紀開始,受僱人人身的傷害賠償實行雇傭過錯責任原則。所謂過錯(Fault),是指行為人在實施加害行為時不當的主觀狀態,這種狀態是通過行為人所實施的不正當的、違法的行為所表現出來的。包括故意和過失。過錯責任原則以行為人主觀存在過錯為認定其承擔受害人賠償責任為前提,構建侵權—損害—賠償的法制體系,並成為指導法官或其他行為人認定人身傷害如何進行權利救濟的準則。受僱人人身傷害賠償實行過錯責任原則,有着深刻的歷史背景、法制環境、社會基礎。其一,從19世紀開始,民法的發達與復興使侵權行為法不再與刑法或其他法律所糾纏。過錯責任原則的建立,實質上是侵略者權行為法的勝利。過錯責任與損害賠償有着合乎理性的道德基礎,過錯責任原則一開始就被侵權行為法所採納。受僱人在勞動過程中受到的人身傷害同樣須按照過錯責任與損害賠償這一法制規則尋求權利救濟。雇傭人賠償受僱人的人身傷害要以雇傭人存在過錯為前提。其二,資產階級自由、平等、博愛的思想影響着過錯責任原則的建立。在民法復興的過程中,憲政逐步走向歷史的前台,以資產階級自由、平等、博愛為基礎的憲政文明,尊重個性解放與自由,突出地表現為,平等觀念和平權思想的深入人心。基於此,契約自由集中地反映了這一思想。在侵權法領域同樣體現了這一思想,尤其是在雇傭過程中的人身損害賠償也放任了這種契約自由和意思自治。"因受個人自由主義思想之影響,法國、奧地利、德國、瑞士等國均採過失責任主義,故勞工執行職務遭受意外傷害者,須證明僱主或其他加害人具有過失,始得請求損害賠償。在若干國家,關於勞工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尚受其他限制。英國侵權法上共同雇傭(common employment)與有過失(contributory negligence)及自甘冒險(voluntary assumption of risk)之理論,即其著例。"在個性解放和契約自由精神的鼓舞下,雇傭人與受僱人之間可以訂立類似職業危害"自願"隨傷害風險的雇傭契約。而共同雇傭是指受僱人因受雇於同一僱主的其他受僱人在勞動過程中的行為致害,不得向僱主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其三,工業社會初期,產業落後,生產能力不足是過錯責任原則被採納的社會經濟基礎。工業社會初期,生產過程科技含量較低,雖有部分機器生產,但機器原理簡單,風險很小。工傷事故的發生規模小和頻率低,受僱人受到的人身傷害較淺。同時,社會生產中物理生產所佔比重較大,化學生產比重較小,受僱人沒有感受或沒有足夠認識到工業事故和職業危害的嚴重性。勞動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仍然按照侵權行為法的過錯責任原則認定侵權人及其責任。同時,城市龐大的失業大軍對受雇者而言的壓力迫使受雇者接受"契約自由"和僱用人侵權過錯責任原則。其四,工業社會初期,工會制度沒有建立或工會組織力量弱小,不足以與雇傭人形成對抗。同時,資產階級政府為了刺激生產、保護投資,將法律保護的天平傾斜於資產階級,儘力減輕雇傭人的負擔和責任。作為個體的受僱人發生人身傷害后只能自認倒霉,而雇傭人卻可以冠冕堂皇地以自己"無過錯為由",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過錯責任原則在雇傭侵權損害賠償過程中,為受僱人和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及尋求權利救濟設置了重重障礙。工業社會初期,雇傭勞動過程中受僱人人身傷害賠償實行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的實行不僅針對雇傭人,而且針對受僱人。過錯責任原則的實行包括以下內容:首先,以行為人的過失確定歸責的基本要件,也就是所謂的"無過失即無責任(noliability without fault)"的原則。行為的過錯表現為主觀上的故意和過失,只有存在過錯才能確定責任,在此基礎上,分析損害事實以及行為人的損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同時,行為人過錯的程度也是過錯歸責原則的重要內容,不論侵權人還是受害人,都要在損害賠償中確定是否有過錯,過錯的大小,從而確定雙方責任的分擔問題。在過錯責任原則下,過錯相抵原則、損益相當原則成為過錯責任原則的重要內容。此外,過錯責任原則採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將舉證責任推向受害人一方,即受害人對損害事實、侵權行為、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聯繫以及侵權行為人的過錯都負有舉證的責任。隨着社會的進步和文明的昌達,在雇傭勞動中受僱人發生人身傷害后尋求法律救濟所依賴的過錯責任原則已被歷史所遺棄,代之而起的是其他責任承擔方式。



(二)雇傭勞動過程中受僱人人身傷害賠償無過失責任歸責形式的建立



在過錯責任原則普遍推行和民法侵權行為法發達的同時,正是資本主義工業大發展的時期。整個19世紀,資本主義完成了從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的過渡,社會生產從机械時代跨越到電器時代。在利潤刺激下,機器的轉動頻率比以往更快,工業事故和職業危害造成受僱人人身傷害的事件頻繁發生。"19世紀被資產階級學者稱為'機器與事故的年代,'工業事故成為最嚴重的社會問題。無過失責任原則就是19世紀末期由工業事故的損害賠償問題所引起。"無過失責任的歸責形式在19世紀後半期成為重要的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形式,曾經發揮了相當重要的歷史作用。隨着20世紀初責任保險和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無過失責任原則被新型的責任分配方式所替代,無過失責任歸責形式被限定在高度危險的領域,也稱危險責任,即在特種危險行業實行無過失歸責形式,如航空器、核工業、高速交通運輸等領域。



隨着工業科技含量的提升,高度危險的概念也在新舊更替。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8種特殊侵權責任中,除第126條的過錯推定責任形式外,其餘都采無過失責任形式。包括:企業法人對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在經營活動中致人損害承擔的責任(第43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承擔的責任(第121條);產品責任(第122條);高度危險作業責任(第123條);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第127條);監護人責任(第133條)。此外,環境污染導致損害的責任(第124條)。惟獨受僱人人身傷害由雇傭人承擔無過失責任未予以規定,這是由一定歷史條件的局限性所決定的,頒佈於1986年的《民法通則》不可能在計劃經濟時期作出與該時期不相適應的法律規定。即國有和集體經濟中的勞動關係中職工人身傷害按照195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勞保待遇,不存在責任的劃分問題。隨着改革開放的深入,逐步市場化的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社會關係發生了前所未有的變化,在勞動者執行職務過程中人身受到傷害后,存在劃分責任的必要。雇傭勞動過程中的無過錯責任形式仍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尤其是在社會保障制度沒有完善,工傷保險不能全面覆蓋所有當事人時,無過失責任形式的作用就更加突出。



無過失責任是指不以行為人的過錯行為為責任要件而依法律規定確定當事人責任的一種責任形式。與過錯責任原則相比,無過失責任形式改變過錯責任原則的損害賠償規則:其一,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確定其責任,責任人成為虛擬或假定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其二,受害人不再承擔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只負責對自身所受到的人身傷害承擔舉證責任,受害原因的法定化免除了受害人的舉證責任,相對也減輕了虛擬或假定侵權人的責任。在雇傭勞動過程中,雇傭人除非能夠證明受僱人的人身傷害屬於法定的免責範圍或受僱人的自害行為,否則 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三,不實行過錯相抵原則。過錯責任原則中的過錯相抵原則是指侵權人與受害人雙方都有過錯,應當按照過錯程度,雙方過錯相抵,從而減輕或免除一方當事人的責任。無過失責任形式加大了雇傭人的責任,為保護受僱人的利益設置了傾斜性法律保障。



關於無過失責任形式的理論依據有各種不同的學說,典型的有以下幾種學說:第一,"補償為侵權法的主要職能"說,普通法學者基安(Jean)等人認為,只有在刑事責任中,主觀罪過程度的區分才有意義,在民事責任領域,主要是補償問題。第二,"滿足受害人的需求說",該觀點認為無過失責任建立在對受害人利益的保護的理論基礎上,過錯責任常常不能滿足受害人的需求。波斯納教授站在法律經濟學的視角透視過錯責任原則,他認為,美國侵權法過錯責任體系倍受誤解的原因在於,由於權利救濟成本過高和補償處於不確定狀態。第三,損失分擔說。該觀點認為無過失責任的推行在於損失的分擔(loss of distribution)。無論哪一種觀點都有其不周延之處。不論無過失責任形式的理論依據是否充分,但是無過失責任形式的存在卻是客觀的。如美國1926年《聯邦僱主責任法》第53條規定,工業事故中,僱主不得基於"共同過失"提出免責。在經濟欠發達國家,無過錯責任形式將長期存在,有效期可發揮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關於無過失責任形式的地位和理性,中國學者對該責任形式進行了相關分析。一種觀點認為,無過失責任形式具有三大缺陷,其一,它不利於發揮民事責任的教育和預防作用。過錯責任原則有助於分清是非,教育當事人並使他們吸取經驗教訓,而無過失責任恰好給了加害人一種自我安慰的託詞和推辭個人責任的遁詞:我本來是沒有過錯的,只是因為法律的強行規定才承擔的責任。其二,無過失責任缺乏彈性。無過失責任一般採取列舉主義會產生兩類問題,首先是某些原先認為有必要實行無過失責任的情形,後來被認為沒有必要了,典型的是汽車肇事的損害賠償,以前被認為屬於高度危險行為,實行無過失責任形式,目前,公路交通事故賠償已經普遍採用過錯責任原則了。其次,新產業、新發明不斷出現,可能有新產品、新行業發生的危險比某些過去被視為高度危險的事物更高。採用過錯推定比採用無過失責任更能合適於"立法上原則規定,司法實踐中根據案件性質和社會政策作出靈活處置"這樣的體制,從而使侵權行為法體系在日新月異的社會生活中保持積極主動的姿態(增強法律的彈性)。其三,無過失責任在邏輯上自相矛盾,不能自圓其說。目前世界各國的無過失責任,絕大多數都附有一定的免責事由,例如,不可抗力、受害人的重大過錯等,對此,人們不僅要問,既然叫無過失責任,就意味着被告沒有過錯也要承擔責任,那麼,為什麼在不可抗力等無過錯的情況下又讓他負責任了呢?另一種觀點認為,"無過失責任具有一定的理論基礎,但這些理論尚不夠完善。從我國情況來看,雖有不少學者主張採納無過失責任原則,但尚未提出系統完備的無過失責任理論。從我國現實來看,建立無過失責任理論,尚不具備經濟條件和客觀需要。"以上觀點都有其科學性和合理的內涵,任何制度的構建都存在利弊兩面,不可能存在無懈可擊的制度,也不存在不需要推敲的理論。無過失責任形式在19世紀後半期的理論和實踐的事實證明,這一責任形式自有其存在的理由。"及至近代,由於工藝技術之進步,鐵路、汽車、航空、礦業、電氣、原子能等危險事業日益增加,損害事件層出不窮,過失責任已不足適應現代社會的需要。此等企業所致的損害,縱盡科學上最新的技術,亦難防範其發生,故為加強保護受害人,維護人群共處的安全,特規定此種企業經營者,對於損害的發生,雖無過失,仍應負責,如"工廠法"及"民用航空法"等是,學者稱之為無過失責任。"一種人身傷害權利救濟制度的創建有其深刻的歷史背景和社會經濟基礎,無過失責任的不足只能通過構建完善的賠償及補償法律機制加以解決,而不能認定其沒有存在的價值。



中國社會自改革開放以來,制度變遷的深度和廣度足以使人們對過去存在的理論與實踐進行斟酌。不論是舊有事物還是新生事件都需要理論與實踐的反覆磨合,才能證明該事物是否符合中國國情。無過失責任制度和理論到底適合不適合中國的國情,不能一概而論,法律必須反映現實經濟生活,在現階段,無過失責任形式有其存在的必要。目前,中國社會二元社會結構短期難以消弭,生產水平差異長期存在,單純以一種責任形式註解侵權損害賠償,肯定會遇到不僅是法律制度本身難堪,也會遭遇社會生活的尷尬。在雇傭勞動領域,既存在高度發達的現代工業和現代企業管理制度,也存在落後甚至原始的手工業和原始管理模式中作坊;既存在勞動法已經規制的用人單位,也存在被所有法律制度遺棄的個別角落。在這種社會經濟背景中,以一種責任形式確定傭人或受僱人的責任是難以想象的。無過失責任形式在過錯責任原則和社會保障制度的縫隙中有其存在的空間。



(三)無過失補償——從特殊侵權限歸責到責任分配的社會化



進入壟斷資本主義階段的階級矛盾日趨尖銳,工人運動、勞資鬥爭迫使資產階級政府重新審視人身傷害受害人的權利救濟制度,無過失責任推行所遇到的障礙是客觀存在的。在特定情況下,不論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或者是無過錯責任,都無法救濟當事人的權利,法律遇到了難以解開的死結,尋求新的權利救濟制度,補償和救助處於困境的當事人成為新制度誕生的歷史必然。



無過失補償(No-fault compensation)制度的建立為修補過錯責任原則、無過失責任和過錯推定責任的制度失缺創造了令人耳目一新的受害人權利救濟制度。無過失補償,是指對一定範圍內(法律規定的某類社會關係主體)的當事人因意外事故導致人身傷害要求相關機構予以補償或救助的一種權利救濟機制。無過失補償不以是否具備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為補償的條件,因其本身不屬於侵權行為法,故而又稱為"非侵權行為補償"(Non-tort conpensation)。其中,工傷保險補償是最典型的無過失補償制度。



無過失補償制度與無過失責任有着實質上的區別,也有着相同的地方,即對於受害人而言,獲得賠償或經濟補償時無須考慮侵權人或是補償人的過錯問題。在雇傭勞動中,受害人無須考慮僱主或工傷保險機構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因此,無過失補償同樣不存在損益相當、過錯相抵的問題,這是兩者的共同之處。相對於無過失責任而言,無過失補償制度是民法侵權行為法之外的人身傷害權利救濟制度,該制度克服了過錯責任原則、無過失責任和過錯推定責任等責任形式在受害人權利救濟時的實體和程序障礙。從法律屬性上分析,完成了由侵權行為法向社會法的歷史跨越。無過失補償與無過失責任存在着以下差異:第一,無過失責任屬於侵權行為法的範疇,是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形成的有機組成部分,無過失責任的責任人是被推定的侵權行為人。在雇傭勞動中,雇傭人承擔無過失責任是因法律認定其存在侵權行為,應以此確定其賠償責任。而無過失補償不屬於侵權行為法的範疇,一部分屬於商法中的保險法範疇,另一部分屬於社會法中的工傷保險法範疇。兩者的法律調整分屬不同屬性的法律。第二,無過失責任的實行,受害人權利救濟,即求償只能通過訴訟程序,通過法院的裁決獲得實際的賠償。無過失補償制度中,受害人求償不再啟動訴訟程序,而是通過特定的機構和申請程序,即可完成傷害的補償。期間,補償人,也就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並不是致害人,受害人與補償人之間的關係不屬於侵權損害賠償範疇,而是單純的權利救濟機制。第三,無過失補償克服了無過失責任囿於個別民事主體之間分配責任的局限,將受害人的補償納入社會安全體系,由社會共同承擔受害人的補償義務。免除了受害人在傷害發生后對個別侵權人責任能力的擔心,能夠切實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完成了形式正義向實質正義的過渡。人們不再擔心侵權人即使通過訴訟程序確定其賠償的責任后,仍然因其經濟實力不濟而無法實現受害人權利情形的發生。無過失責任屬於個別責任體系中的責任形式,責任的承擔當然地落實到具體的侵權人或擬制的侵權人頭上,受害人啟動訴訟后,訴訟程序終結后一般會有責任人承擔責任。而無過失補償制度在無法確定侵權人或擬制侵權人的情況下,仍能通過受害事實的存在確定當事人獲得權利救濟。第四,使個別侵權人不再為承擔無過失責任而擔憂,精神上和經營上得以解脫。無過失補償不僅補償了受害人,一定程度上也挽救了"侵權人"。特別是經濟實力不濟的中小企業或者是高風險行業,作為雇傭人承擔了過大的經營風險,一旦較大的事故和職業危害發生,賠償額高的驚人,企業極有可能破產。第五,無過失責任賠償一般是一次性賠償,法律本位在於當事人的"責任",而不在於受害人權益的保障。無過失補償定位於受害人權益的保障,不僅具有一次性經濟補償,受害人同時享受周期性的經濟扶助以及職業康復待遇。鑒於此,創造出一種新的受害人補償機制不僅補償了受害人,而且也挽救了雇傭人,無過失補償制度迎合了這種需求。隨着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以及新型高風險行業的誕生,無過失補償將越來越體現出其制度優勢。



工業事故和職業病所導致的人身傷害實行工傷保險制度是典型的無過失補償制度,其他領域同樣存在無過失補償的制度構建。目前,我國台灣地區無過失補償實施的範圍包括:勞災保險、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無過失補償制度必須有相關制度的保障才能得以實現。其中保護:基金制度,不論什麼種類的無過失補償,都應有一定的基金做補償保障,否則,補償只能落空;獨立的補償申請程序和結構,只有具備獨立於訴訟程序之外的權利救濟機制,受害人可以不經訴訟,並不依是否發生侵權為前提要件要求賠償,只是通過法定的申請程序就可以領取相關補償待遇。申請程序的運行須有獨立的運作機構。



受僱人人身傷害無過失補償制度確立於19世紀末期,針對工業事故和職業病造成的受僱人人身傷害的工傷補償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中最古老的一種,是待遇最為優厚的一種補償,與其他保障項目一起成為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並且成為相對獨立管理的一種補償機制。19世紀末期工業化國家掀起了受僱人人身傷害無過失補償立法的高潮,意大利於1883年,德國於1884年,挪威於1894年,英國於1897年,法國和丹麥於1898年分別制定了受僱人人身傷害補償的法律。各國立法的動力基於:工會力量的加強;侵權行為法賠償制度的缺失;社會對工業事故發生率上升的關注;對工業生產安全及受害人康復的需要。1884年德國頒布的《勞工傷害保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工傷保險法,開創了將職業傷害賠償從民事侵權賠償中分離出來之先河。此後,工傷保險制度在工業化國家相繼建立,國際勞工組織對促進工傷保險制度在全世界的推廣和實施也做出了很大的努力。1921年,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了《農業工人賠償公約》(第12號公約),要求各國在制定工傷保險法時應把農業的所有工薪勞動者包括進去。1925年,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了《工人職業傷害賠償公約》(第17號公約)和《工人職業病賠償公約》(第18號公約)。1964年,國際勞工大會在以前通過的公約的基礎上,又通過了《工傷事故補助公約》(第121號公約),這是工傷補助的重要公約。隨着社會發展和進步,工傷保險法律制度將逐步完善,為受僱人人身傷害的補償和救助提供更為有力的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在雇傭勞動過程中,無過失補償制度並不只是存在於工傷保險法律制度,不僅存在於社會法範疇,在商法領域,責任保險制度同樣屬於無過失補償制度的組成部分。保險法是實現損失分擔的重要形式,對於僱主而言,在特定歷史階段或者是針對工傷保險法律制度不夠健全而採取相應對策,避免無過失責任造成的巨大經濟壓力,為僱員建立了僱主責任保險。責任保險是在被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人負保險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第三人支付賠款的保險種類。20世紀以來,責任保險在工業化國家發展迅速,種類繁多,其中僱主責任保險就屬於其中重要的內容。在高度危險行業,雇傭人除參加法定的工傷保險外,為其職員建立僱主責任保險同樣具有價值。



三、身損害賠償、補償的法律結構調整



(一)過失責任原則、無過失責任以及無過失補償的梯級進階與結構調整



——從民法侵權行為法到社會法的歷史跨越



在氏族社會中,雖然沒有法律,但是存在復讎與賠償的社會習慣。在復讎過程中雙方兵戎相見,以解決爭端,如放棄干戈,則由加害人所在的氏族承擔賠償責任,而賠償的程序是雙方的討價還價。血族復讎的私力救濟方式逐漸被公力救濟方式所取代,是在國家產生、國家機器運轉之後才開始的,從奴隸社會開始,東西方文明在人身傷害權利救濟的方式上分道揚鑣,"出現了兩種不同的發展方向,即東方式的刑法化方向和西方式的民法化方向。在東方的法律制度(如中國法)中,致人損害更多的被看作是對社會秩序和社會道德的侵權,因此,法律制度主要着眼於行為的控制,其主要方法是對行為人的人身懲罰。在西方的法律制度(如日爾曼法,羅馬法)中,致人損害在很大程度上被理解為對個人權利的侵害,因此,法律制度十分看重對私權的救濟,其主要方法是對受害人的金錢賠償。"兩種不同文化傳統所演繹的人身損害權利救濟方式的結果是,西方社會中民法波浪式進步,侵權行為法逐漸發達和完善;東方社會諸法合體,刑法趨強勢,侵權行為法在法律體系中失去了相應的地位。



從羅馬法到近代民法及至現代民法,民法的發達史中包含了侵權行為法的發達歷程。公元前287年,羅馬平民議會通過的"阿奎利亞法"在侵權行為法的歷史上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該法拋棄了血族復讎和人身處罰報復,改由以過錯為損害賠償要件的理性,其懲惡揚善、扶正卻邪的理念與羅馬帝國的鼎盛以及社會穩定的客觀社會基礎相互輝映。隨着羅馬帝國的覆滅,羅馬法亦被捲入漫長的中世紀,侵權行為法在割據嚴重、戰火紛飛中失去了穩定和成熟的社會空間。從文藝復興運動開始,資產階級法治文明逐步演進,侵權行為法拓展了無限廣闊的空間。在資本主義發展高潮迭起的18、19世紀,保護投資、刺激發展、鼓勵冒險成為資本主義經濟的主旋律,在雇傭勞動中,資本與勞動的天平傾斜於資本一方。"侵權法必須採取限制責任和保護加害人的立場,以便保護羽毛未豐的工業企業,使它們擺脫致損風險及其賠償負擔的拖累而迅速成長,振翅高飛。"侵權行為法中的過錯責任原則與私人所有權絕對原則、契約自由原則一起構成了近代民法的精髓,三人原則與崇尚個性解放、人格平等、人文自由精神、自由競爭的經濟體制構成資本主義自由競爭時期法治、文化與經濟的一體和諧。



從社會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的基本原理分析,過錯責任原則在侵權行為法歸責形式上占絕對統治地位的根本原則,在於社會生產處於欠發達的時期,可以推測,在机械時代到電氣時代,過錯責任原則佔據着絕對位置。過錯責任原則的推行沒有造成社會倫理道德危機,沒有動搖資本主義私有制下財產所有權絕對行使的經濟基礎。在雇傭勞動領域,雇傭勞動關係仍由傳統民法予以調整,從雇傭契約自由到人身傷害過錯責任都未曾違背民法三大原則。即使在19世紀初期,已經開始了現代勞動立法的萌芽,但立法更多地是針對童工過長的工作時間、婦女的特殊保護中的立法限制性條款,並沒有涉及到受僱人人身傷害賠償的歸責問題。



無過失責任歸責形式的建立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電氣化后工業生產,科技含量日高,進入壟斷資本主義階段的資產階級更加貪婪。以上原因導致工業事故和職業危害更加頻繁,以過錯責任原則對待受僱人(勞動者),後者存在舉證困難、無力訴訟的法律程序障礙,同時存在受害人急迫等待賠償與訴訟曠日持久的矛盾。此外,覺醒的工人階級通過工會鬥爭不斷向僱主施加壓力,不斷攪動資產階級政府的"好局"。上述因素的綜合影響,使無過失責任方式在特定領域人身侵權損害賠償過程得以確立。



責任保險和工傷社會保險作為無過失補償制度,該制度的宗旨是從形式正義到實質正義的飛躍。不論過錯責任原則還是無過失責任形式都會發生一種情況,當侵權人無力承擔責任時,個別責任體制決定了受害人在此情形下權益無法得到實現。法律、道德和人性由此變得愈加蒼白,建立一種集體責任體制是切實保障受害人權利實現的最佳途徑,這一制度一經發明,不僅獲得了受害人擁護,也得到了責任人的支持。過渡到無過失補償制度,有其客觀存在的社會經濟根源。無過失補償制度的建立必須賴依社會生產已有相當發展,部分僱主存在一定利潤可以讓渡並樂於讓渡,人們不再認為繳納保險費是純粹打水漂,而是一種理性的選擇,是另一種形式的道德轉換。



當代社會,人類早已進入信息時代,社會所創造出的財富一定程度上緩和了階級矛盾和社會矛盾,社會秩序和世界秩序處於相對穩定狀態,人類歷經兩次世界大戰的血淚洗禮開始全面認識社會安全,工業化國家率先構建其社會安全體系,部分工業化發達國家已經在人身傷害補償方面已經建立了相對完善的全民健康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體系。在部分國家社會保障制度非常完善,制度的發達使人們幾近懷疑侵權行為法存在的價值。"鑒於無過失補償及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及擴大發展,許多學者對侵權行為法的未來表示關切,有因新西蘭"事故補償法"的施行而為侵權行為法唱起挽哥。有預測侵權行為法的衰微,有謂侵權行為處於交叉,陷入危機,主張廢棄侵權行為法。這些觀察或預言含有若干理由,自不待言。"此外,日本名古屋大學加藤雅信教授關於侵權行為法的構想"是一個完全超越以往侵權行為法——廢止侵權行為訴權——的新制度提案。"上述預測或許是正確的,人類在二十二、二十三世紀是否會廢棄侵權行為法任何人無法預知。現實的情形是,任何發達國家都沒有也不敢以制度的創造而拋棄傳統,沒有一個國家進行過取消侵權行為法的實踐。但是,侵權行為法在其他權利救濟渠道漸趨通暢時的確存在着危機。不要說在人身損害賠償或補償方面,即使在財產侵權領域由於各種責任保險,如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種類繁多的財產保險的建立,必然影響侵權行為法的地位。在人身傷害賠償、補償領域,侵權行為法受到的挑戰越來越大,在公法(如刑法、行政法)與社會法(如社會保障法、弱勢群體保護法)的夾擊之下,侵權行為法調整的範圍逐漸縮小。"社會保障法為受害者提供了便利而可靠的補償來源,贏得了大批事故受害者的青睞。於是,至少在非故意人身損害的法律補救方面已退居次要地位。""社會保障發展迅速,它在救助事故受害人上的許多優勢令侵權責任相形見絀,人們開始懷疑侵權責任還是不是解決人身傷亡事故問題的有效途徑。"從侵權行為法到社會保障法,揭示了公私法需要融合的歷史趨勢,正如王澤鑒教授重新檢視侵權行為法時指出:"侵權責任真正走到了何去何從的'十字路口':是在人身傷害方面乾脆廢除侵權責任,完全靠社會保障補償事故受害人;還是使侵權責任配合社會保障,在一種混合體制中充當'小夥伴'的角色,亦或是維持侵權責任的現狀。對此我們必須作出選擇。"由此可見,人身損害賠償或補償的確存在梯級遞進和結構重整的必要。那麼如何確立侵權行為法與無過失補償(責任保險、社會保障)之間的關係呢?問題的提出根源於社會,問題的解決同樣出自社會,社會發展的需要是所有制度打造的關鍵。法律制度同樣如此,什麼樣的法律補救措施更為當事人接受,制度更為理性,什麼樣的法律才能得以存在。



經濟的跨越式發展和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結果是,人類文化和社會價值多元已經成為趨勢,在很長的歷史時期內,多元文化與多元價值觀念成為意識形態的基本態勢,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難以消除。上述因素決定:世界各國法律制度的差異將長期存在,不可能以一元價值體系統治多元價值體系,同樣不可能以工業發達國家的法律制度替代欠發達國家的法律制度。在不同的社會經濟基礎之上,有不同的法律制度。人身損害賠償、補償制度如何確定合理的法律結構只能根據本國或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否則,形而上學的理論和形而上學的制度只能製造出一種結果:形似而神不似,制度在显示生活中處處失靈。可以肯定的是,人身傷害的賠償或補償法律結構的歷史走勢是:社會保障法在結構中所佔比重越來越大,而侵權行為法在結構中所佔比重越來越小。"各國依其社會經濟發展所創設形成的補償體系,基本上系由倒金字塔型轉為平方型(平衡型),並漸次移向金字塔型。



各國因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文化、道德建設的水準不同,決定了這一結構轉型的歷史長度,對於發達國家,其轉型期可能短一些, 而對於落後國家,該結構轉型則需要很長的歷史作輔墊。就受僱人人身傷害乃至工業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而言,該領域的結構轉型肯定要早於其他人身傷害賠償或補償的法律補救結構的轉型。



人身傷害賠償或補償結構轉型的歷史走向引發出關於"歸責原則"的一些思考,即如何理解侵權行為的責任原則問題。長期以來,在中國大陸侵權行為法領域,學者們不少將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形式改頭換面成責任原則,歸責原則一直被使用至今。歸責的含義,"是指行為人因其中行為和物件致他人損害的事實發生以後,應依何種根據使其負責,此種根據體現了法律的價值判斷,即法律應以行為的過錯還是應以已發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斷標準,抑或以公平考慮作為價值判斷標準,而使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而"歸責原則是司法人員處理侵權糾紛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根據目前佔有的資料有相當一部分著述使用了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的術語,其中原則有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等等。的確,在長期的學術論證過程中,學者們探索出了關於侵權損害賠償歸責的"歸責原則",即司法人員處理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時的責任傾斜的導向性。過錯責任原則因其理論最為悠久,與傳統社會道德相互協調,成為侵權損害賠償的最主要的歸責形式,並被中國學者定義為"原則",此外,還有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等。筆者認為,原則是相對於例外而言的,事實上司法人員在處理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時,主觀意識中不可能具有若干歸責原則,原則只能有一個,不可能有若干,否則,會引起思維的混亂。從近來學者們對侵權行為法的深入研究即可看出,目前,關於侵權行為法若干歸責形式的研究,甚至沒有"原則"的歸責稱謂。上文關於侵權行為法結構的分析可以得出,侵權責任制度的歷史演變是由其所處的歷史條件所決定的,同時,歸責形成亦因不同類型的侵權損害賠償而異化出不同的歸責形式。就雇傭勞動中,受僱人人身傷害的歸責問題,現在很難說是那一種責任制度能夠被確認為一條原則,由於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侵權行為法漸漸退出主要權利救濟的舞台,而社會保障替代侵權責任,在法定事由發生后,受害人即可享受相關權利,根本不可能產生司法人員歸責問題,哪來的什麼歸責原則。



(二)雇傭勞動中受僱人人身損害賠償、補償法律結構調整的歷史走向



從上述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結構的分析中,可以預測,單就侵權行為法與社會保障法而言,前者的萎縮與後者的擴張是歷史的必然趨勢。有充足的理由支持這一預測:社會保障法制化程度提高,日益完善的社會保障項目和項目運轉將使社會保障覆蓋了大多數受害者。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保險)待遇的支付與享受並不以受害人是自己滑倒碰傷,還是他人侵權傷害,只要發生傷情就應當享受待遇。尤其在發達的社會,經濟發達、文明演進、道德優化與法治彰顯是相互協進的。人們文化水平的提高,物質生活的豐富,以及道德的不斷修養,以及社會法治的完善,惡意侵犯他人人身事件將逐漸減少,而損害賠償、補償體系中,"害"與"賠"因素的降低與"損"與"補"理念的增強是一種歷史走向。



侵權行為法與社會保障法的此消彼長,在雇傭勞動中,因工業事故或職業危害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補償法律結構的變化會更加明顯。這種變化是由現代勞動關係的法律調整所決定的,現代勞動關係的存在依託於現代經濟制度,而現代經濟制度中以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為標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改變了傳統雇傭關係,雇傭勞動的規模化和社會化水平不斷提高,發達國家尤其如此。雇傭勞動的規模化與社會化水平的提高使工會參與到勞動關係的協調與調整過程中,工會支持下的受雇者(勞工)與資方力量趨於平衡,實質公平、公正的實現有了相應的制度保證,實質公平通過社會保障制度得以充分體現,而不象侵權行為法中依靠法官的裁決決定當事人之間形式上的公平或公正。



社會保障制度對於受僱人而言,人身損害補償能夠保證及時到位、程序簡捷、風險較小等因素決定,職業化範圍越來越廣泛的產業雇傭關係的法律調整擺脫了傳統個別雇傭關係法律調整司法化成分過高的局限,更多地採用社會法調整方法調整既存的社會關係。受僱人人身傷害的賠償或補償演變的歷史表明,從自甘冒風險(Voluntary assumption of risk)、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以及無過失補償等責任制度走過來的受僱人人身傷害賠償、補償制度與其他制度一樣,制度的存在有其相應的社會經濟基礎,不可能存在脫離社會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築。誠如上文所述,在發達國家,社會保障制度在保障受僱人人身損害賠償、補償中發揮的作用和在該體系中所佔比重會越來越大,但是,這種現象可以更準確地理解為一種趨勢,社會保障制度在很長的歷史時期內不可能取代其他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制度。例如僱主責任保險(employet's liability insurance)屬於非社會保障制度中的一種無過失補償制度,"是指以僱主(被保險人)對其雇傭的員工從事保險合同列明的被保險人的業務而發生意外事故所受傷亡、疾病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責任保險。"該保險所實施的範圍是:"被保險人雇傭的員工,為僱主責任保險的第三人,但其不以被保險人長期雇傭的員工為限,還包括短期工、臨時工、季節工和徒工。但是,被保險人雇傭的員工不包括為僱主提供勞務或者服務的獨立承包商雇傭的員工,不論僱主對獨立承包商雇傭的員工是否直接支付勞動報酬。"上述受僱人與雇傭人之間沒有建立一個相對穩定的勞動關係,社會保障制度的全面實施,對於沒有建立相對穩定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來說,有許多的制度障礙,社會保障制度在現階段不可能覆蓋了全部受僱人的人身損害補償。上述僱主責任保險的實施同樣有不同的理念,一種理念是,雇傭勞動風險很高,僱主責任保險實施強制責任保險,所有的僱主如同航空強制責任保險一樣,必須與保險人簽訂關於受僱人在意外事故或職業危害中人身損害賠償的保險合同;另一種理念,法律沒有強制僱主參加強制性的僱主責任保險的情況下,受僱人不屬於社會保障的覆蓋範圍,受僱人的人身損害賠償自然要回歸到侵權法體系中去,當事人可以在訴訟程序中依據不同的責任制度獲得相應的權利救濟。不少僱主,尤其是中小僱主在計算人工成本時可能不會參加非強制性的僱主責任保險,受僱人在勞動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沒有任何補償制度可以補救,因此,法律存在劃定僱主與受僱人之間法律責任的必要,自然需要侵權行為法作為權利救濟的依據。



現代工業發達國家,不論采英美法系國家,還是采大陸法系國家,經過二戰後經濟的迅猛發展,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為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相應的物質條件。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對傳統侵權行為 法造成了衝擊。在發達國家和地區,不少學者開始反思社會保障制度對侵權行為法的影響,近鄰日本的一些學者,我國台灣的部分民法專家和社會法學者已經注視到了這一變化。由於中國從上世紀90年代才開始建立符合市場體制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體系還相當脆弱,人們還對該制度的理解受時代所局限。



現代雇傭關係的建立大多依託於產業,產業發達國家,雇傭關係的法律調整逐漸從傳統民法中分離出來,這類社會關係形成了一類比較定型的社會關係,同時,非產業性雇傭關係所佔比例很小。在侵權行為法領域責任制度轉變的過程中,雇傭關係當事人的責任劃分一直是侵權法所予以關注的焦點之一,雇傭人責任從過錯責任發展到過錯推定責任和無過錯責任,進而異化侵權行為法而成為社會保障法。可見,雇傭關係是否屬於依託於產業雇傭關係決定了雇傭人是否承擔受僱人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如何承擔賠償責任。在18、19世紀,雇傭關係作為一種債權債務關係,被納入民法調整的範疇,雇傭關係當事人之間的契約關係與受僱人人身發生損害后的民事責任制度是一個比較完整的系統,受僱人人身損害完全適用民法規範予以調整。當代社會,雇傭關係的法律調整逐漸從傳統民法中分離,如瑞士債法於1971年修改"從原規定的雇傭契約(Der Dienst-Vertrag)改為勞動契約(Der Arbeitsvertrag)。此一重大修正在'民法社會化'的發展上具有划時代的意義,蓋以雇傭契約系以個人主義為基則的有關勞務給付之法律,而勞動契約則以社會為出發點對勞動關係之規範,兩者間不論質、量上皆有很大區別。"雇傭關係社會化和產業化的發展趨勢,使任何制度的打造逐漸轉向以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為目標。雇傭關係的社會化的結果對以維護個別利益的侵權行為法律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



"我國自昔以農立國,產業幼稚,經濟落後,無所謂勞工運動,更無所謂勞工立法。自海禁大開,工業漸興,外人、國人亦多設立工廠於通商巨埠,遂以發生勞工問題,更演進而發生勞工立法運動。"及至目前,我國產業並沒有完成現代化,二元社會經濟結構中存在着落後的農業、發達的工業以及原始的手工業,雇傭關係仍然沒有完成產業化改造,或者說中國雇傭關係產業化水平還不高。雇傭關係中,即需要個人主義思想為本位之侵權行為法以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也存在集體主義理念架構社會公平,充分發揮社會保障制度之優越性,概言之,侵權行為法與社會保障法在受僱人人身傷害權利救濟中不應偏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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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nal From: 侵權行為法到社會保障法的結構調整——以受僱人人身傷害之權利救濟的視角

制定《社會保險法》的體例與內容

制定《社會保險法》的體例與內容


《社會保險法》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動者在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我國的《社會保險法》正在制定中,其體例與內容應當既符合社會保險法律的基本原理,又適應保障我國勞動者的實際需要。



一、適用範圍應擴大到境內所有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



社會保險法適用對象的廣泛性是其最突出的特點,即享受社會保險的對象應當包括社會上不同層次、不同行業、不同所有制形式和不同身份的各種勞動者。但在我國多種形式的經濟組織的勞動者中,有的至今未實行社會保險制度,或者保險待遇條件不等同。這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統一、平等原則不相符。



當前我國的就業格局已經發生重大變化,靈活就業人員約佔城鎮從業人員的40%,總人數在1億以上。靈活就業的種類和涵蓋的領域十分廣泛,既包括律師、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譯工作者、中介服務工作者等高層次的自由職業者,也包括非全時工、臨時工、季節工、勞務承包工、家庭小時工等一般勞動者。2004年,包括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人數持續增加。11月底,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的參保人數分別達到16195萬人、10450萬人、12193萬人、6516萬人和4244萬人。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工作安排,2005年各項社會保險要以私營、個體、靈活就業人員為重點,使更多的人享有基本社會保障。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覆蓋人數分別達到1.69億、1.05億、1.29億、7500萬和4300萬。



《社會保險法》應當適應這種需要並促進其發展。《社會保險法》的適用範圍應當擴大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並且,對於在正規形式就業之外的其他多種靈活就業方式,如非全日制就業和臨時就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的和名義上的用人單位與實際的用人單位相分離產生的間接中社會保險事項也應當由《社會保險法》進行調整。



當然,社會保險法適用範圍也不能無限擴大,即不能將社會的所有的成員納入社會保險的範圍之內。因為國家為公民建立的物質幫助權制度是一項綜合性制度,它由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等構成。公民不作為勞動者時的物質幫助權主要通過社會救濟等制度實現,作為勞動者的物質幫助權才通過社會保險實現。因此,《社會保險法》的保障對象只限於勞動者。



二、應當由立法確定一個固定的年齡界限,並規定特殊情況下的統籌方式。



養老保險是對勞動者因年老或其它原因退休所給予的生活保障,是專門為解決勞動者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的生活需要設立的。因此,養老保險的立法以勞動關係的存在為基礎,所規定的待遇同勞動者就業時間長短,以前收入的多少,參加保險的時間和繳納保險基金等具有密切聯繫。同時,養老保險是在法定範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后自動發生作用的,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徵的。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所以,必須由立法確定一個固定的年齡界限,以法定的年齡界限作為切實可行的衡量標準。雖然勞動者在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方面存在着差別,但作為一項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基礎,不可能按每一個勞動者真正喪失勞動能力並需要領取養老保險金時來任意確定。並且,由立法確定的年齡界限還會因勞動者所從事勞動的工種、職業、勞動環境等因素的不同而有差別。



我國在養老保險上改革了過去每個企業自己負擔本企業職工退休費用的"企業自保"模式,推行了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使得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養老方面相互共濟,既有利於用人單位的平等競爭,更能為勞動者提供可靠有效的養老保障。對於退休費用的分擔,改革了過去由國家、企業包攬的辦法,由國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三方合理分擔費用,並統一規定用人單位繳費率、勞動者繳費率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統一管理、統一費率和待遇,統一籌集和調劑使用養老保險基金。個人帳戶的本金和收益應當歸勞動者本人所有並可依法繼承。《社會保險法》鼓勵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並對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具體內容加以規定。



此外,對於在醫療期內的病休人員繳費基數的確定,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調到企業工作的工作年限與繳費年限如何銜接,在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存檔的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方式,被派到境外、國外工作的人員繳費工資基數和失業后再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問題做出具體的規定。



三、醫療保險應確立多層次結構的基金來源,以及保險費用實行社會統籌的基本原則。



醫療保險是對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時給予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險制度,目的在於使勞動者因醫療或傷害而產生經濟困難時能夠獲得經濟援助,克服遇到的經濟困難。



醫療保險法律制度的產生根源於不以勞動者意志為轉移的患病和意外人身傷害事實,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勞動者難以承受的醫療經濟負擔。醫療保險的風險難以預測。勞動者是否生病或受到意外身體傷害,生病的大小、時間等本人是無法預測的,由此產生的醫療費用,也是勞動者無法控制的。因此,醫療保險首先具有預防性,即將一個群體的資金集中起來共同承擔醫療風險。由於長期實行醫療保險資金全部由國家或用人單位包起來的制度,嚴重脫離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國情,使我國的醫療保險成為長期以來必須解決而又難以解決的社會問題。因此,要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設立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是為了用一定區域範圍內的社會群體間的互助共濟分擔風險,來解決職工患"大病"時的高額診療費用問題,以體現社會公平原則;實行個人醫療帳戶,目的是建立職工個人自我積累機制,以利於強化職工的個人醫療費用意識,提高個人責任感,強化醫療消費行為的自我約束。將社會保險和儲蓄保險兩種模式有機地結合起來,實現了"橫向"社會共濟保障和"縱向"個人自我保障的有機結合,既有利於發揮社會統籌共濟性的長處,也有利於發揮個人帳戶具有激勵作用和制約作用的優點。



對此,必須依法確立醫療保險基金來源多層次的結構,以及保險費用實行社會統籌的基本原則;進而明確規定勞動者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中支付的範圍,明確排除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的醫療費用。如在其範圍上包括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以及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生的費用;在內容上包括勞動者門診、住院的診療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掛號費等費用。而對於特殊需要的出診費,以及服用營養滋補藥品的費用,則應由勞動者本人負擔。



由於醫療保險法律關係主體因為醫療服務提供者的出現而複雜化,立法需要調整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服務提供者和勞動者三方關係,尤其是三方關係所隱含的特殊性,即作為醫療費用享用人的勞動者比實際支付醫療費用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更了解自己的健康狀況;作為醫療服務的提供者(也是醫療費用的收取者)比勞動者和經辦機構更了解最佳的治療方式和成本,由此會導致病情的失真和醫療費用的昂貴。為此,《社會保險法》應當根據保障職工基本醫療的用藥需求,有利於控製藥品支出費用,保證醫療基金收支平衡和貫徹中西醫並舉方針、中西藥兼顧的原則,規定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的目錄、診治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支付標準,明確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管理的原則,並且具體規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資格和審定程序,以及它們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之間的責任、權利與義務。



在這方面,勞動保障部對各省(區、市)基本醫療保險乙類藥品目錄調整品種的審核意見,勞動保障部《關於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通知》,勞動保障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衛生部、國家藥品監督局、國家中醫藥局頒布實施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等立法提供了實際範例,是制定《社會保險法》中的重要參考文獻。



四、失業保險待遇不僅要有失業保險金,還須考慮到失業者的其它需求。



失業保險是以保障勞動者因各種原因失去工作,在重新恢復工作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設立的社會保障制度。失業保險雖然與養老保險有相類似之處,但二者是有區別的:(1)失業保險是對暫時失去工作的勞動者給予的一種物質幫助;養老保險是對永久性喪失勞動能力(從法律上認定)的勞動者的一種物質幫助。(2)失業保險的目的,除了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之外,還具有促進勞動者恢復和重新就業的作用;養老保險僅僅是一種需求性的保障措施。(3)失業保險是對非自願失業者提供的保險;養老保險則只強調權利,而不考慮取得資格。(4)失業保險通常有一個時間期間限制;而養老保險則直至勞動者死亡。



因此,在《社會保險法》中規定的失業保險待遇就不僅有失業保險金,還須考慮到勞動者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死亡補助金和由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在此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和女性在此期間的生育醫療補助金。對於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不僅要在立法上認定履行繳費義務的年限,而且在承認失業者權利的同時,要求其必須有能力工作並且要求工作,已經在政府職業介紹所,或者主管部門批準的機構登記並依照國家法律或法規規定,定期與上述機構聯繫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應徵服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應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999年以來,事業單位已經參加失業保險,在單位所在地進行社會保險登記,申報並繳納失業保險費,所需資金在其支出預算中列支。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到當地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由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失業保險待遇。軍隊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即軍隊機關事業單位中無軍籍的所有職工,包括列入軍隊隊列編製員額的職工和不列入軍隊隊列編製員額的職員、工人(含合同制)以及聘用的其他職工(不含離退休人員),按國家規定參加當地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在銀行系統,除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不納入失業保險實施範圍外。中國人民銀行所屬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應按規定參加單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商業銀行和國家政策性銀行及其職工參加單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這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也應當納入《社會保險法》的調整範圍內。



五、應把建築、礦山等工傷風險較大、職業危害嚴重行業的农民工納入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是以預防和使受到職業傷害者及其家屬恢復正常生活為目的社會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者及親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法律制度。工傷保險的本質特徵在於職業傷害,工傷所造成的直接後果是傷害到職工生命健康,並由此造成職工及家庭成員的精神痛苦和經濟損失,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生存權和勞動權力受到影響、損害甚至被剝奪。



在上,基於對受害者的經濟損失的賠償和補償的原則,應當包括:醫療照顧和補貼;臨時喪失勞動能力時以充分滿足生活需要為標準的補償額;永久性喪失勞動能力時,以充分滿足生活需要為標準的補償額;受害者死亡的情況下,對其遺屬一次性支付的補償額;受害人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死亡的情況下,為其供養的親屬,定期支付的以保障基本生活為目的的費用。為使因工緻殘或患職業病的勞動者康復,恢復正常人具備的工作、生活能力,還應當包括綜合協調使用藥物,度假或教育措施。



农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法律賦予农民工的權利。在立法中把建築、礦山等工傷風險較大、職業危害嚴重行業的农民工納入工傷保險,讓他們得到工傷保障尤其重要。《社會保險法》應當針對农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特殊性做出規定,解決諸如用人單位註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农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進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問題;對跨省流動的农民工,其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一次性支付和長期支付方式的選擇問題。



在非法用工單位,即在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立法通常採用向傷殘或死亡的直系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的方式。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治療期間的費用包括該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目前,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事業單位改製為企業的,自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月起按照企業工傷保險政策執行,改制前的傷亡人員其待遇由單位按原政策執行,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也未納入工傷保險。企業聘用離退休人員發生工傷和到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實習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發生工傷事故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進行工傷認定。對於如何處理這些在實踐中經常引起糾紛的因工傷亡,法律應當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六、《社會保險法》應當對生育保險待遇做出具體規定。



生育保險是國家依法設立的對女職工產期物質和健康需要所採取的保障措施。生育保險的範圍包括法律規定的分娩前和分娩后的特定期限,是對女職工產後暫時不能參加勞動,或不宜參加強體力勞動和有毒有害勞動給予的物質幫助和休息保障,包括給予適當的醫療條件和醫療費用,產假或產假期間的工資及其產假期間的生活費等其它待遇。生育期間的經濟補償高於養老、醫療等保險。生育保險提供的生育津貼,一般為生育女職工的原工資水平。享受生育保險的對象主要是女職工,但隨着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在女職工生育后給予配偶一定假期以照顧妻子,併發給假期工資,或者為男職工的配偶提供經濟補助。我國生育保險要求享受對象必須是合法婚姻者,並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在生育保險中,無論女職工將來的妊娠後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規定得到補償,既無論胎兒存活與否,產婦均享受有關待遇,並包括流產、引產以及胎兒和產婦發生意外等情況。



生育保險主要是對女職工的一種產期保障。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列入企業管理費用,勞動者個人繳納生育保險費。我國生育保險制度覆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女職工。企業包括全民、集體、中外合資、合作、獨資、鄉鎮、農村聯戶企業以及私營和城鎮街道企業。但現實中,我國的生育保險並存兩種形式:第一種是我國建國以來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延續下來的,由職工所在單位負擔生育女職工的生育津貼(產假工資)和醫療費。其法律依據是1988年6月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88年9月原勞動部發布了《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種從1988年以後部分地區在城鎮企業中實行的生育保險制度改革。法律依據是1994年勞動部頒布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



《社會保險法》應當統一我國的生育保險模式。在享受生育保險的條件上,應立足於女職工處於生育狀況時的必需的身體和心理需要。在生育保險待遇中,應當做出更為具體規定,如女職工生育按照法律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法定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女職工享受生育醫療服務的內容是由醫院、開業醫生或合格的助產士向職業婦女和男工之妻提供的妊娠、分娩和產後的醫療照顧以及必須的住院治療。生育醫療服務的待遇是在為女職工提供從懷孕到產後的醫療保健及治療。生育醫療服務待遇的項目包括檢查、接生、手術、住院、藥品、計劃生育手術等費用,均應在法律中明確規定為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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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nal From: 制定《社會保險法》的體例與內容

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推進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國憲法和黨的十五大確定的治國基本方略,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勞動保障法制建設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必要條件。建國40多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在鄧小平理論思想指導下,勞動保障法制建設取得了顯著成績 ,已成為構築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新型勞動保障體制的重要基礎。


一、 我國勞動保障法制建設回顧



1、 五十年勞動保障法制建設的簡要歷程



中國的勞動保障法制建設深受中國的政治經濟因素的影響,經歷了漫長的過程。



(1) 改革開放前的勞動保障規法



新中國建立以後,為消滅舊制度的殘餘,為社會社義建設打下法制建設的基礎,我國陸續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勞動保障法律,同時還頒布了《工廠安全暫行條例》、《國營企業勞動紀律暫行規定》、《失業工人解困暫行條例》、《工廠安全衛生的規定》等法規,這些法律法規的建立為建國初期勞動保障工作的開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也為以後的勞動保障法律制建設奠定了基礎,但這些反映計劃經濟特徵的勞動保障制度,隨着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越來越不適應勞動保障工作不斷變化形勢的需要,甚至某些方面已居為勞動保障體制改革的制約因素。



(2) 改革開放以來的勞動保障立法



八十年代以後,是我國的勞動保障法制建設取得較大發展時期,國家通過一系列立法對勞動就業制度、社會保障制度進行了改革、並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986年7月12日國務院頒布了有關勞動就業制度改革的四項暫行規定,使勞動合同制度、退休制度、待業保險制度和職工違紀辭退制度建立起來。1995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頒布實施,在我國勞動法制建設的歷程中,矗起了一座重要的里程碑,它標志著勞動保障法制建設進入了一個全新的時期。《勞動法》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調整的一部綜合性法律。《勞動法》的頒布適應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也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親切關懷。《勞動法》以《憲法》為論據,全面規定了勞動者的基本勞動權利與義務。制定了應當遵守的勞動標準和行為規範,同時還相應地明確了法律責任和監督檢查職責。它的頒布實施不僅對於深化勞動保障領域改革和推動各項勞動保障工作,而且對於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體制的建立,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歷史意義。



近年來,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國家還頒發了一系列行政性規章,用以建立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建立獨立於企業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規範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協調勞動關係,完善分配製度,使勞動保障法律法規體系在二十世紀末形成了初步框架,勞動保障工作已步入了法制化管理軌道。



2、 鄧小平在勞動保障法制建設中的重要貢獻



鄧小平理論是馬克思主義與中國實際相結合的產物。20年的實踐證明,鄧小平關於勞動保障法制設的思想和理論,是符合我國現代民主和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這些理論和實踐經驗已經作為我國勞動法領域的建設成果而被載入史冊。



在總結建國30年來的經驗與教訓尤其是"十年動亂"的深刻教訓時,鄧小平多次談到法制建設問題。他說:沒有廣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沒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我們吃夠了動亂的苦頭。"現在的問題的法律很不完備,應該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訴訟法和其他各種重要的法律,如工廠法、勞動法等,做工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他把勞動法制建設看做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並希望盡時將其提到我國立法工作的議事日程上來。這對勞動保障法制建設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



鄧小平對於勞動保障法制建設的主要貢獻是:



(1) 就業方面:鄧小平作為第二代領導集體的核心,對在中國現代化過程中的就業問題作過一系列指示。他說:"就業問題,主要還是從經濟角度來解決。經濟不發展,這些問題永遠不能解決。所謂政策,也主要是經濟方面的政策。"因為只有經濟發展了,各種社會事業發展了,才會有更大的就業空間和較多的崗位,兩者兼顧是處理經濟發展與就業關係惟一正確的原則,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與勞動就業的關係,要兼顧兩者的需要,但是在兩者發生矛盾時,應當把發展放在優先地位,因為發展才是硬道理。"要廣開門路多想辦法,千方百計,解決就業問題。"他的這些指示,為如何立法,解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就業問題指明了方向。



(2) 社會保險方面:鄧小平在講到社會主義的福利保障就業時,很重視社會互助的作用。他說,國家作為社會福利保障事業的主體,基金籌集的主要部分是財政政預算,社會保險基金是由國家、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比例共同負擔的,社會福利保障是社會主義國民收入再分配的基本內容和主要環節,遵循的原則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每一個公民的勞動成果,不管是在什麼勞動條件和形式下形成,都必須承擔繳納(扣除)基金的義務;同樣也都有依法平等享受社會福利保障的權利。他還說,社會穩定是大局,"穩定壓倒一切",只有社會穩定了,我們才能有條不紊地進行改革和建設。其中,搞好社會福利保障是穩定社會的重要方面。職工福利增長,只能建立在物質增長特別是勞動生產率增長的基礎上,我國還很落後,職工福利不可能在短期內增長很快、很多;要改革"國家把什麼都包起來"的做法;"福利主義不能搞,搞不起。"這些和社會福利保障建設直接相關的思想,是進行社會福利保障理論研究和制度建設的理論基礎和指導思想。



(3) 勞動關係方面:改革開放以後,我國所有制結構和勞動關係都發生了重大變化,特別是,勞動關係出現了多元化的發展趨勢。鄧小平及時指出,中國的社會主義還處在初級階段,一切都要從這個實際出發,根據這個實際來制定規劃,生產關係究竟以什麼形式為最好,要看用哪種形式能夠調動群眾的積極性,發展經濟,不改革開放是很難搞起來的,改革開放膽子要大一些,看準了,就大膽地試。勞動關係從體制上說,是由計劃經濟的勞動關係轉換為市場經濟的勞動關係,從性質上說,則從利益一體型的勞動關係轉換為利益協調型的勞動關係。這些變化的出現,從根本上說是由於所有制形式的變化和經濟體制的改變引起的,在市場經濟中,勞動法律對勞動關係地協調發展起着相當重要的作用。協調機關新型勞動關係需要勞動法制。



二、 當前保障工作迫切要求健全法制



1、 當前勞動保障工作面臨的任務和挑戰



中央十五屆五中全會和市委八屆六次全會對新世紀勞動保障工作提出了明確的目標,為建立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完善獨立於企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探索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工資分配體系指明了方向。從我市"十五計劃"看,我市的保障工作面臨着新 任務的挑戰。



(1) 建立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形勢逼人



"十五計劃"提出,要建立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實現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制度的平穩過渡;按照市場運行規則,形成適應市場就為機制的就業服務體系、勞動力市場價格體系、失業人員管理體系,引導農村剩餘勞動力合理、有序流動,基本實現勞動者充分就業。從2001年起,國有企業富餘人員不再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通過依法終止、,從企業中分離出來,在勞動力市場實現再就業;到2002年底,基本取消再就業服務中心,未實現再就業的下崗職工,通過勞動力市場實現再就業,力爭3年左右,完成下崗職工基本生適保障制度向失業保險制度的過渡;到2003年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2%左右。



面對工作目標,冷靜分析就業形勢,我們看到,形勢嚴峻表現為:勞動力供求總量矛盾與結構性矛盾並存,結構性矛盾更加突出。我市既有勞動力成長進入高峰期的壓力,預計"十五"期間,新成長的勞動力達81.55萬人,比"九五"期間增加了16.94萬人,增長26.2%;又有國有企業改革深化、技術進步加速和經濟結構調整所產生的富餘入員不再進入再就業服么中心,而是直接進入會會帶來的失業人員增加和問題,預計失業人員達51.5萬人,比"九五"期間增加8.45萬人,增長19.6%,還有城鎮化過程中的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問題,仍未完全解決的因經濟體制轉軌所遺留的冗員問題;幾股力量交織在一起,形成新一輪的就業高峰,勞動力供求矛盾將長期存在。預計"十五"期間,本市勞動力資源供給總量將達到137.6萬人,可提供的就業崗位為70.56萬個,供需缺口為67萬左右,加上農村剩餘勞動力逐年遞增,失業率呈攀升趨勢。



勞動力在面臨供求總量矛盾的同時,結構性矛盾更加突出,一方面具有中高級別職業技能的勞動力短缺,另一方面初級職業技能勞動力相對過剩,勞動力素質偏低,擇業觀念陳舊以及對現有崗位的不適應、高新技術產業的人才短缺,使職業技能構成不合理的現象加劇。



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勞動力市場體制尚未完全形成,舊體制遺留的問題依然存在。



(2)建立獨立於企業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任務繁重



"十五計劃"提出,完善我市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主要目標是:推動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並軌,積極穩妥地推進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逐步實現基本醫療保險的全面覆蓋,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制度,深化工傷保險制度改革:建立女工生育保險制度,形成完整的社會保險體系;加強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相關特遇標準的調整制度;加強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和管理;實現社會保障管理和服務的社會化;加決社會保障立法步伐。



但從實際工作看,社會保險有大量工作要做。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需要進一步調整和完善,事業單位還未納入養老保險統籌範圍,統一的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和女工生育保險制度還未建立;原依託企業建立的社會保障管理和服務體系,還未完全從企業中脫離出來,企業仍然承擔著部分社會保障工作,社會保險的社會化管理和服務水平偏低,實現退休人員與企事業單位的完全剝離還面臨着制度建設滯后,觀念轉變和設施嚴重不足等問題。



北京市人口老齡化發展迅猛。目前,我市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超過188萬人,老年人口比例14.6%,預計到2005年,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將會增至203.6萬人,佔總人口的比例達15.35%,對養老基會的壓力加大,特別是養老保險費征繳收入以難滿足日益增長的支付需求,資金來源渠道單一,使養老保險基金總量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



(3)勞動關係調整難度加大



"十五計劃"提出,要建立和完善適應市場經濟要求,勞動關係雙方自主協商、政府依法調整為主要形式的勞動關係調整機制。隨着經濟結構調整,國有資產將逐漸退出競爭行業,原有職工將通過簽訂、變更、終止、,與用人單位建立起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新型勞動關係,這必然與傳統的擇業觀念和固定工制度的慣性作用發生碰撞。勞動關係協調問題日益突出,企業結構調整與勞動關係調整的矛盾、建立新型用工機制與傳統觀念的矛盾、企業改制與多渠道分流富餘人員的矛盾、完善企業市場競爭機制與調整勞動關係的矛盾、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係調整機制與傳統調整手段的矛盾更加突出。



上述挑戰中的矛盾環節,必須靠改革來解決,改革發展也必須有法制保障。目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不健全,立法層次低,缺乏較高的法律義務和必要的法律責任制度,法律實施機制較為薄弱,執法力度不夠等問題,導致勞動保障工作開展制約因素過多,難度很大。



三、 勞動保障法制工作仍然要貫徹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



鄧小平歷來把法制建設作為一切工作的基礎,他說"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他還說:"我們的法律是太少了,成百個法律總要有的,這方面有很多工作要做,現在只是開端。民主要堅持下去,法制堅持下去這好像兩隻手,任何一隻手削弱都不行。"這些論述,充分體現了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的連續性。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不僅是鄧小平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們建立和完善勞動保障體系的理論基石,勞動保障法制建設必須以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為指導,貫徹依法治國的基本國策,這樣才能保證勞動保障工作沿着法制化管理軌道不斷前進。



四、 當前勞動保障法制建設的重點



在新的任務和挑戰面前,勞動保障法制建設工作要緊緊圍繞建立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建立完善的獨立於企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依法調整勞動關係等中心工作和重點工作,加快立法步代,提高立法質量、加大執法力度,使我市勞動保障工作基本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為勞動保障各項工作任務的圓滿完成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和良好的社會法制環境。



我認為,當前我市勞動保障法制建設的工作重點是,



1、 突出立法重點,提高方法質量。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調整社會保障關係的基本法律。通過法律和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已成為當務之急,應當把社會保障立法作為建立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放在突出的位置上,抓緊制定社會保障的基本法律,當前,我市法制建設的重點,一是抓好各項社會保險制度建設。修訂《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和《北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完善運行機制和管理機制,制定並實施《北京市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根據國家即將頒布的《社會保險法》制定《北京市社會保險條例》。二是在勞動管理立法方面,根據國家《》頒布實施情況,及時以政府規章形式制定我市的實施辦法,繼續制定完善與《北京市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相配的有關就業、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的政府規章,研究並出台彈性就業政策。



2、 加強勞動保障執法工作,強化執法監督力度



要切實貫徹《勞動法》和有關社會保險法規,組織開展社會保險費征繳執法檢查活動。加強勞動全員執法檢查工作,重點督促招用下崗職工的單位與之簽訂勞動合同,依法規範企業用人行業。繼續清理勞動力市場,打擊非法職業中介,嚴厲查處用人單位剋扣和無故拖欠職工工資的行為,在勞動保障執法方面制定《勞動保障監察規定》,為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提供法律依據。



作者單位: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



姓名:郭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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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nal From: 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推進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

對社會保障法制化問題的若干思考

對 法制化問題的若干思考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處 黃紅



目前,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正在進入總體設計、整體推進的關鍵時期,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作為整個社會保障體系及其運行過程中的依據,則是這一關鍵時期的關鍵所在。建設符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需要立足於我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歷史和現狀,同時借鑒發達國家社會保障立法及其法律制度的可取之處,在充分認識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對經濟改革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性的基礎上,儘快確立建設符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原則並以此確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架構,在此基礎上進行社會保障立法,這是現階段建設符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保障制度時應當優先考慮並付諸實踐的重要內容。



本文對社會保障法立法模式、法律體系和架構的探討,既出於對法學學科理論建設的思考,又希望籍此給我國的社會保障立法實踐提供一些方向意義的借鑒,增加立法的計劃性和預見性,減少盲目性和隨意性。



一、我國社會保障法制化的意義



法制對社會保障制度的意義,是由法律本身的特性和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性決定的。法律制度具有維護社會秩序、社會正義、社會公平、社會安全、人權、促進效率和公共福利等多重價值,而社會保障制度則在調節經濟與促進社會穩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兩者相結合,可以使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比一般意義的社會保障政策更具價值。具體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得到體現:



1.建立和確認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障制度本身就是法律制度。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無不以制定和實施社會保障法律為起點。法律先行是世界社會保障發展史的鮮明特點。沒有健全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就不可能出現健全、完善和成熟的社會保障制度。德、美、英三國分別在世界上首先建立起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福利國家制度,正是由於它們分別於1883年、1935年、1946年制定和實施了相關的法律。理論界有人認為,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正在進行改革,社會保障關係處於變動和發展中,不適合在此時進行社會保障法制化建設,應待社會保障改革定型后,再作立法打算。作者認為,在真正的法制環境或國家裡,只有制定一部或多部文明、進步、與生產力水平相一致的社會保障法,才可以真正規範、引導、制約和保障社會保障改革,促進社會保障的健全完善和成熟。



2.保障和實現人的生存權



生存權是人的生命安全和生活保障的權利。是最基本的人權,是享受其他人權的前提。生存權作為一項重要的人權,其實現必須以社會保障法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為前提。"社會保障"的概念,實質上是人的生存權利的重要內容,也是一項國際性權利。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明確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首先以最低生活保障等形式保障了作為社會成員的個人的生命的存在。同時,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還通過完善、社會福利等制度改善個人的生活質量,促進個人的全面發展。不僅如此,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還通過保障和實現個人的生存權利,既為其他人權的實現奠定了基礎,也為其他人權的實現創造了條件。



3.維護和穩定社會秩序



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從其產生髮展到今天,一直在維護社會的相對和諧,維護社會的組織化和有序運轉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這是因為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一種社會安全體系,它通過對沒有生活來源者、貧困者、遭遇不幸者和一切工薪勞動者在失去勞動能力或工作崗位后提供救助,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消除社會成員的不安全感,以維護社會穩定。而且,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具有預防性,它不是在人們因生活貧困和貧富之間的兩極分化而引發社會動亂時才發揮作用,而是預先防止人們生活的解體及反社會的情緒,從而使社會免遭混亂的威脅。以外,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還通過調節和彌補市場經濟體制下分配的缺陷成為維護社會公平不可或缺的調節器。社會公平是人類社會發展中客觀產生的一種需要。它在經濟利益方面的體現主要是社會成員之間沒有過分懸殊的貧富差別。而市場經濟條件下,個體差異所產生的收入不均是市場機制本身難以克服的。這就需要政府運用法律手段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通過給社會成員提供社會保障措施,對社會成員的收入進行再分配;幫助那些在市場競爭中因各種原因喪失勞動力或中止收入的勞動者實行社會保險,在一定程度上縮小社會成員在收入和生活水平上的貧富差距,以緩和社會矛盾,以促進社會公平目標的實現。西方國家最早將社會保障體系及其法律制度稱為"社會安全網"和"社會穩定器",這是對西方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形成的發展歷史的客觀肯定。



4.促進經濟發展和經濟增長



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對經濟的調整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調節投融資,平衡社會經濟供求關係而促進市場經濟的良性發展。在經濟發展強勁、失業率下降時,社會保障費用的支出會進行相應的縮減,從而減少社會需求的急劇膨脹,最終使社會的總需求與總供給達到平衡;而當經濟衰退、失業增加時,社會保障費用的支出會相應地增多,給失業和生活困難的社會成員提供相應的購買能力,抑制個人收入減少的趨勢,在一定程序上促進社會的經濟復蘇。這種調節市場經濟中供求關係的蓄水池作用,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平抑經濟過熱或過冷的現象,促進國民經濟的良性循環。第二,保護勞動力的再生產,合理配置勞動力資源而滿足市場經濟的要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競爭必然會導致部分勞動者被迫退出勞動崗位,使其本人和其家庭因失去收入而陷於生存危機;社會保障制度能保障其維持基本生活水平,從而使勞動力的再生產成為可能。此外,市場經濟要求建立勞動力合理流動機制,而社會保障制度通過建立全社會統一的保障網絡,打破了勞動者自我保障、靠血緣維持的家庭保障或企業保障的局限,促進了勞動力的合理流動與勞動力要素的有效配置。第三,糾正初次分配的貧富不均,並通過國民所得的再分配使分配合理化。社會保障制度對國民所得進行再分配主要是通過兩種方式實現的,一種是"垂直性再分配",即從高所得階層向低所得階層的所得轉移;另一種是"水平性再分配",即在勞動時與非勞動時,健康時與傷病殘疾時之間進行的所得轉移。社會保障制度再分配的經濟意義在於:其一、維持收入分配的合理性。因此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按生產要素進行分配,但市場分配的這一結果達不到全社會經濟福利最大化。因此,國家通過社會保障制度進行國民所得再分配是維持收入分配合理性的必要手段;其二,有利於擴大產出。由於一部分人的貧困會造成生產相對過剩,從而使再生產過程的鏈條中斷。因此,對國民所得進行再分配有利於提高消費總需求,從而刺激生產,擴大國民產出。



正是因為社會保障制度實質上屬於社會再分配製度,調整不同社會階層的利益分配格局是這一制度的核心任務。因此,只有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來制定規則才能真正集中體現國家在社會保障方面的意志並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性與強制性。從這個角度看,社會保障制度也是一項法制化事業。



當然,任何一個國家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建設和完善,都要受到其國家政治、經濟、社會等因素的綜合影響。中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要在這樣一個具有12億人口的大國建立起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完善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所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與經濟發達國家是有所不同。這就需要我們在認識健全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必要性的同時,首先確立我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應當遵循的原則。



二、我國社會保障法制化應遵循的原則



現代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種法權形態,不同於政治權利、或其他的經濟權利,它具有自身的法制要求和運行原則。這些要求和原則反映了一個國家法權體系的統一性和差異性。由於社會保障的建立,是以解決國民生存保障問題並促使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為基本出發點與歸屬點的。因此,現代社會保障法實質上是社會成員生存權利保障法和國民安全法,同時也是社會穩定法和社會調節法。為此,作者認為,社會保障法制化應遵循下列的幾個原則:



1.人權保障的原則



社會保障法是人權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所謂人權,就是在一定社會歷史條件下,人所享有的基本權利的總稱。社會保障所體現的人權,應該是有直接經濟內容的生存權。生存權保障是社會保障法成立的根本依據。對國家和社會來說,保障公民的生存權是一種義務。社會保障體現了國家和社會對需要物質幫助的人們所賦予的物質幫助,也體現了社會成員之間的互濟性救助,社會保障權利的實現,從根本上涉及的是人們的經濟利益。人權保障原則具體體現在法律保障的普遍性和全面性上。法制保障的普遍性,是指每個公民的生存權都應該得到社會保障。雖然我國長期以來一直是以"幹部、工人、农民"的身份差別為標準有區別地實施社會保障的,但是我國憲法規定的社會保障權利是沒有身份差別的。從法制建設的統一性出發,國家應當在推行社會保障法制化過程中,有計劃、分階段地在全體公民中逐步實現普遍、平等的社會保障;法制保障的全面性,是指社會保障的內容應該覆蓋生存權利可能受到威脅的各個方面。所謂"從搖籃到墳墓"的保障,形象地概括了這種全面性。對於可能威脅到公民基本生存需要的風險,國家應當通過各種社會保障立法,從各個側面建立起幫助公民抵禦風險的社會保障體系。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體系尚不夠完善,如對救災、搶險等重要的保障內容還缺乏應有的規定,還需要進一步建立和健全,以實現對人權的全面維護。



2.社會保障水準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社會保障實質上是一種經濟制度,必須以國民收入為物質基礎,必須與社會各方面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所以,社會保障的水準,必須以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為基礎和條件。一般而言,世界上經濟發達國家,財力雄厚,其社會保障的水準也高,經濟落後的國家,其社會保障水準必然較低。因此,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確定適當的社會保障水準;隨着經濟發展而逐步提高保障水準,是社會保障立法的重要原則之一。社會保障體系建立的經濟基礎比較薄弱,保障水平過高,企業負擔過重,財政承受不了,必然影響國家經濟發展和企業競爭力。但保障水平過低,又不能滿足保障對象的基本生活和人民群眾的基本需要。同時,整個社會保障的法制化建設,也應該在深刻把握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發展水平的實際狀況的前提下,在科學預測未來社會保障發展趨勢的基礎上,有根據有目的有計劃分階段地規劃社會保障法制化進程,使我國社會保障法律與經濟發展水平一致,同時還需要將我國現行經濟體制的過渡性與法制工作的前瞻性銜接起來,以確保社會保障法制化的穩定性和生命力。



3.公平與效率兼顧、競爭與穩定並重的原則



公平與效率的關係問題始終處於社會保障立法的核心地位,這是因為社會保障制度具有濃厚的公平色彩,是作為公平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由法律加以和強制實施的。作為市場經濟制度,其鼓勵的是效益、競爭、利潤,追求的是優勝劣汰,在市場經濟中的企業必然因追求經濟效率而採取降低人工成本,減員增效等辦法。而在競爭中失敗的各種弱者群體只有依賴社會保障體系才能保證他們的基本生活。特別是在勞動市場受到重大衝擊的時候,競爭和穩定必須同時並重,才能保證社會政治、經濟生活的正常運轉。所以,我國社會性質的兩種經濟體制轉型時期社會穩定的要求,決定了在進行社會保障立法時必須堅持社會公平和效率兼顧,競爭與穩定並重的原則。否則,社會弱勢群體會因生活壓力把群體上訪、請願、靜坐、遊行示威、堵塞交通等過激行為作為主要手段向政府施加壓力。這種不安定因素引發負面影響很大。有學者認為,因為經濟發展與經濟增長率是當代社會發展的根本。所以社會保障制度應當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這是對社會保障性質的誤解。因為經濟發展與經濟增長的動力系統是市場機制,而社會保障是市場機制的穩定機制,兩者的分工及協調,才是整個社會經濟獲得協調發展的前提條件。我國處於目前這種特殊的歷史條件下,不僅不能追求絕對的效率優先,還必須採取特殊政策和一定的財力解決經濟體制轉換引起的社會矛盾,這就更加要求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社會保障法制化要適當的處理效率與公平、競爭與穩定的關係。



4、國情特點與國際標準和國外經驗相結合的原則



中國的社會保障法制化的出發點和模式是什麼?理論界有以下幾種看法:一是西化論,其表現就是仿照西方國家的社會福利保障立法模式,主張中國走西方國家的社會保障立法道路;二是混合引進論,即認為凡他國成功的經驗,中國都應吸收,博採眾家之長以建立一套完美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三是本位改良論,即在維持現有立法基本內容的前提下,對社會保障法律作一些修補,不做大的改變,以免引起大的震蕩;四是本位重建論,市場經濟相對於計劃經濟而言完全是經濟體制的重建,並必然導致社會結構的重建,原有的社會保障立法也就只能重建,不過,重建並非是完全拋棄原有的法律制度,而是在保留某些能適應市場經濟社會需要的制度的同時,從根本上重新構架新型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作者認為,在今天的國際社會裡,各國均在改革着傳統的社會保障制度,尋求適合自己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和法律機制,全球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已呈多元化發展格局。這種格局,表明了當代世界根本不可能存在通用於各國的社會保障法的統一模式。但是,就任何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存在和影響而言,又具有國際性。它同時也屬於國際人權保護的重要內容。因此,現代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和改革越來越引起國際社會的高度重視,成為一種國際現象。基於此,作者認為,我國的社會保障法制化應在本位重建的基礎上使用混合引進論。這就要求我國政府在社會保障的法制化建設中,在選擇中國社會保障法的發展道路時,一方面學習國外在社會保障法制建設方面的成功經驗,注意應用國際條約等相關法律淵源,加強與國際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接軌與合作,借鑒或移植國外一些行之有效的立法技術和成功的具體制度,另一方面需要根植於中國國情,克服法律移植與法律本土化之間的矛盾,走適合於法制建設本土化的發展道路,探索符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保障法制制度,力爭改革開放的中國為人類的社會保障法制建設做出的自己應有的貢獻。



5.法制集約化原則



在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初期,一般都是以分散立法的形式出現,但過分分散的法制建設局面不僅不利於社會保障的正常運行,也給社會保障項目的具體實施帶來諸多不便。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在尊重我國現有的立法格局與立法傳統的基礎上,由分散立法向適當集約立法,再進一步向集約立法發展應當是一種不可逆轉的趨勢。儘管高度綜合的社會保障法或法典並不適合所有國家,而且一部社會保障法律或法典也不可能規範所有的社會保障事務,但至少每部社會保障法律或法令能夠規範一個性質相同或相近的社會保障系統,如分別制定《社會保險法》、《社會救助法》、《社會福利法》等社會保障法律,既符合集約立法的原則,也同樣能夠收到集中、靈活的效果。國際勞工局在《展望21世紀:社會保障的發展》中主張"分散的社會保障法律應綜合併盡可能彙集起來,法律應當用最清楚的合理的語言來起草"這一建議值得我國立法時重視。作者認為,我國的社會保障法制建設,既不可能採用高度集約的立法形式,也應當改革現行過分分散的立法狀態,採取相對集約立法的道路,制定多部平行的社會保障法律是符合國情的選擇。



6.普遍性與區別性相結合的原則



任何法律都應當是一種普遍的規範,社會保障立法也應考慮全體社會成員的利益與需要,並能夠適用於全體社會成員,使一切社會成員均能夠享受到相應的社會權益保障;同時,又必須承認社會成員之間不僅在着階段差異,而且存在着個體差異,他們對社會保障的需求並非是一致的,需要區別對待。針對不是類型的社會成員制定內容有別的社會保障法律,這就是區別性原則。依據這一原則,作者認為,在處理社會保障法制一體化與城鄉二元結構的矛盾時,在社會保障立法上就應選擇並建立"多元化協調"模式。一方面,在社會保障水準的設計上承認因經濟發展水平而導致的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確立起城鄉有別的社會保障制度。在城市以"機制模式"為核心,以養老保險、社會救濟為突破口建立農村社會保障模式;另一方面,在社會保障機制的設計方面則應按照市場經濟的發展方向確立有利於勞動力流動和促進二元經濟整合的機制。隨着生產力的發展,二元經濟結構的社會結構的消失。農村社會保障模式向城市社會保障模式轉化,並逐步實現統一。對社會發展中某一特殊時期出現的急迫需要解決的特殊問題則採取法律調整與特殊政策調整相結合的方式,制定一些特殊性的政策加以調整,如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程,就是特殊階段採取的特殊政策。它同樣體現的是普遍性與區別性相結合的原則。



三、建設我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構想



借鑒西方"立法先行"的實踐和法制化建設的經驗,從我國現階段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過程出發,作者認為,建設我國社會主義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必須分階段進行。法制化初期的目標主要是建立一個完善的、和諧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在此基礎上可以初步確立社會保障法制化初期的建設任務:一是明確社會保障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地位;二是通過強化社會保障立法建立我國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這項工作既包括確立社會保障立法的原則、理念等基礎性問題,也包括制定和頒布一定數量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同時廢止或修改一些陳舊過時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具體的法律編纂工作。隨着社會保障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確立和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建設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所關注的重心必然從地位確立和體系完善轉入法律運作機制的建設上,即這些社會保障法律在現代社會和實際運轉工作中的法律效果。這表現在第一、法律實施的內部監督機制的完善日益受到重視。第二,在立法中更加關注法律的可操作性。所制定的法律越來越具有具體的針對性,法律條文力求明確、具體,便於人們的執行和遵守。



作者以下錶述的主要是對社會保障法制化初期建設的觀點和思路。



1.社會保障立法模式及法律體系的取向及評述



社會保障立法模式,即國家在一定的立法思想指導下所選擇的社會保障的具體的立法類型。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即是由一個國家的全部社會保障法律規範按照一定標準分類組合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縱向結構和橫向結構的有機整體。



作者根據國外社會保障立法的不同模式將社會保障體系基本上概括為四種:



一是單一立法為主模式所形成的單一體系,即國家按高度集約的原則制定一部高度綜合的社會保障法,規範各種主要的社會保障事務。如美國就基本上是以綜合性的《社會保障法》為主,其他社會保障法律數量不多,其形成的法律體系是一種以單一的法律構成的體系;



二是平行立法模式所形成的平行體系,即國家根據社會保障子系統及其項目的需要,同時制定互不統帥、相互平行、相互協調的多部社會保障法律,分別規範某一類社會保障事務。如日本就是由多部平行的社會保障法律共同構成其社會保障法系統的。這一體系一般以憲法為最高法,以各種平行並列的法律制度共同構成其內容;



三是母子立法模式所形成的母子體系,即國家制定一部社會保障基本法或社會保障法典,作為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的最高準則,在基本法之下再制定各項專門的社會保障法律以分別規範各有關社會保障事務,其中基本法是母法,專門法是子法,基本法對專門法起統帥作用。



四是混合立法模式形成的混合體系,即國家既頒布有部分社會保障方面的專門法律,又同時將另一些社會保障關係納入到其他部門立法體系中進行規範,從而形成一種專門立法與混合立法并行的混合性的社會保障立法模式。在這種立法模式下一般難以形成邏輯化、系統化的法律體系。



我國目前理論界對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尚沒有比較定性的研究成果,但從以下三類主要理論觀點上可以推定關於法律體系的一些設想:一是分割依附論。這主要是政府部門的理論觀點,即將社會保障方面的立法分別視為其他部門立法的子法並依附於其他部門立法,如將社會保險法視為勞動法的子法、公務員社會保障立法視為公務員法律的組成部分,等等;二是混合模式論。這是理論界部分人士的觀點,認為部分社會保障立法可以視為依附其他部門立法的子法、部分社會保障立法應該單獨立法;上述兩種觀點在立法模式上都可以歸納為混合立法模式。三是獨立部門論。即認為社會保障法基本上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除個別特殊的社會保障項目外),它不能依附於任何其他法律部門,只能單獨立法。在獨立部門論中,又可分為母子立法論和平行立法論,前者是指制定一部社會保障法作為社會保障領域的基本法,各種具體的社會保障法則歸屬其規範和原則制約。這實質是一法為主模式的法律體系觀點;後者則是無需制定社會保障母法,直接制定社會保險法、社會救助法、社會福利法等多種相互平行、相互協調的社會保障法律。這是平行立法模式所形成的多法並重的法律體系。



作者認為,按照母子立法的模式制定綜合性的社會保障法作為母法,在此基礎上制定若干部社會保障子法的做法是比較理想化的方式。它既體現了社會保障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法律地位,又有比較豐富的法律子體系能夠承上啟下,充分地調整各個層次的社會保障法律關係。但從我國經濟發展水平較低、農業人口比重較大等的現實國情出發,由於我國社會保障的內容廣泛和社會保障實踐工作的多部門管理,以及我國以往的立法慣例、法則結構和立法經驗等都不夠成熟的具體情況,這種立法模式就顯得既不現實也不可能。因為這種立法模式將徹底破壞現行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格局,如果按照這種模式進行體系建設,勢必造成新型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的成本高昂化。同時,我國在現階段也沒有能力制定出一部在社會保障領域起綜合性規範統帥作用的基本法。儘管如此,這一模式仍然可以作為我國未來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的發展方向和遠期目標,在條件成熟的時候去促使這一目標的實現。



從法制建設的角度出發,混合式立法在實踐中顯然是缺陷最大的一種立法模式。這種模式在法律理論上的依據就是"分割依附論",它建立在不將社會保障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理論認識上,沒有看到社會保障法的不斷完善和發展已經遠遠超過了其他部門法的調整範圍。否認了作為社會保障法調整對象的社會保障關係的獨立性和特殊性。混合式立法沒有將社會保障法作為一個整體,從而無法明確社會保障法的法律地位,既確認其部分獨立性,又承認其部分依附性,這種理論思路本身就是混亂的。同時,這種模式割裂了社會保障法各子法之間的內在聯繫,屬於不同法律部門的各子法之間容易因立法指導思想等的不一致而造成相互衝突和紊亂。這種立法模式不能適應社會保障未來發展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它無法使社會保障法律凝聚成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無法確立各法律系統之間的內在聯繫,不利於社會保障法法律體系的健全和完善。但是,實踐中由於社會保障制度調整範圍的廣泛性,無論我們採取哪一種立法模式,事實上都無法避免混合立法形式的存在。如許多國家由公務員管理方面的法律來規範公務員的社會保障,由國防法、兵役法等來規範有關軍人的社會保障事務等。這還有待於在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進一步發展中去完善。



作者比較贊成平行模式。但選擇一法為主體的母子法結構還是選擇多法平行的立法結構,還應當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來決定。從本文第一部分分析的我國社會保障法律的現實狀況,尤其是存在的問題來看,我國目前社會保障法制化建設急需改變立法層次低和過於分散的起步局面,所以,按照集約化的方向進行社會保障立法工作,早日建立和健全社會保障法律體系是現實的明智之舉和解決現實問題的大方向。但法律集約化到什麼樣的程度,又必須按照本文確立的法制化原則,聯繫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來考慮,即社會保障法制化進程不可避免地、必然地受到我國目前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以美國的綜合性立法《社會保障法》為代表的高度集約立法的形式因社會保障內容的廣泛性和保障手段的綜合性使許多西方發達國家也無法作到,我國就更不能以此為依據。作者主張按照獨立平行的原則來建設中國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即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不屬於任何其他法律部門,而是與龐大的領域及獨特的運行規律相適應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同時,根據社會保障體系的幾大子系統,在尊重現有的立法格局與立法傳統的基礎上,分別制定《社會保障法》、《社會救助法》、《社會福利法》等多部平行的社會保障法律,這種立法模式將符合社會保障制度及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的內在要求,且同樣能夠達到相對集約的效果,從而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時應當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



2.我國社會保障法律架構的設想



所謂社會保障法律架構,是指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的具體框架和構造。由於中國社會保障制度尚不成熟,社會保障立法還處於轉型和進一步發展時期,在現有條件下要勾畫出一個周密、完備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框架是十分困難的。但根據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目標,並借鑒國外社會保障立法的經驗,作者大體上對中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構架可以做一個簡略的勾畫,主要觀點如下:



我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架構在法律體繫上,有縱向和橫向兩種結構:



縱向結構,是由不同效力層次的各種法規,按照效力層次的高低順序所組成的"寶塔式"結構,即憲法所統轄的各專項社會保障法律及以下各層次社會保障法規的組合。從順序上看,可按憲法、社會保障基本法、社會保障專項法律、各種層次的社會保障法規、各種層次的社會保障規章等進行排列:



橫向結構,是由全部社會保障法律規範按照一定標準所劃分的若干項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所構成,以社會保障法的內容性質為標準,其橫向結構可以劃分為以下幾個部分:第一、社會保障項目法,也可以叫社會保障實體法。它是社會保障法主體內容,通過以社會保障的項目為標準分類立法。按我國學者目前的理解,社會保障法實體性內容主要包括:社會保險法、社會救助法、社會福利法、社會優撫法等。第二、社會保障基金法。它是社會保障法的基礎內容,主要由社會保障費、社會保障基金的來源、社會保障籌資方式、社會保障基金的運營等制度構成,第三、社會保障組織法,主要是有關社會保障的組織機構及其職能、權限、各種方式的規定。第四、社會保障程序法。即有關社會保障爭議、事故處理程序的規定,主要包括社會保障糾紛的調解、複議、仲裁以及責任事故查處程序等內容。



四、對我國社會保障法制化的現實建議



從我國社會保障實踐的需要來看,通過立法建立和健全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已成為當務之急。因此,把社會保障立法作為建立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放在突出的位置上,抓緊制定社會保障的基本法律是目前社會保障法制化的首要工作。作者認為,加強社會保障立法應當著重解決以下問題:



1.在立法方向上向統一、集約、高效發展



第一、地方立法向全國立法發展,促進法制統一化



進入社會保障制度總體設計與整體推進階段時,必須高度重視並有計劃地制定全國性的社會保障法律與法規。因為全國性的社會保障立法是在全中國範圍內使社會保障制度走向統一的基本保證。因此,在改革試點地區立法實行的基礎上,應努力為全國性的社會保障立法創造條件,儘快實現以全國性的立法來指導地方立法。



第二、由分散立法向相應集約立法發展,推進法制集約化



由於以國務院及其職能部門發布的有關社會保障的文件為表現形式的社會保障立法大多是解決實踐中的某一個具體問題的指示、意見等,導致了社會保障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至少數以百計。這種過分分散的立法局面,不僅不利於社會保障的整體發展和全面發展,而且不利於社會保障項目的均衡發展和協調發展。現階段應當思考如何由分散立法向相對集約立法發展。如制定集約性的《社會保險法》、《社會救助法》、《社會福利法》等,以其統率其他法規、規章和制度,使整個社會保障立法工作向全面化、系統化發展,並維繫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在整體上的正常運行。當然,在我國這樣大且發展不平衡的國家裡,社會保障立法既不能也無法走向過度集約化。如有關人士主張制定一部綜合性的《社會保障法》就顯然不具有現實性。



第三、由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發展,提高法律的效力層次



人大立法是我國立法的最高層次,也必然是整個社會保障法制系統建設的最高保證。我國已經走過了較長時期的行政立法階段,許多行政性法規事實上為人大立法打下了較好的基礎,現階段可以也應該進入向全國人大立法發展的階段。從國家立法機關的角度出發,不僅應當關注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制建設,更應當將主要的注意力集中到基本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制定上,如迫切需要《社會保險法》、《社會救助法》、《社會福利法》、《醫療保障法》等法律早日出台。



2.在立法種類選擇上應先重點性立法,再普及性立法



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內容繁多,不可能在立法上全面推進。必須先在關鍵的法制領域首先突破,再在此基礎上全面跟進,以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法制。現階段我國社會保障的核心法律制度是社會保險制度,因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儘快制定和頒布在社會保障法制制度中處於核心地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草案已經起草了多稿,其內容已經比較成熟。因此,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適當時候,及時地審議該項法律草案。同時,由國務院儘快制定和頒布與該法相配套的一系列條例,以保證社會保險工作有法可依。



3.在與其他法律部門的關係上應注重法律協調



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內容應當與其他法律部門的立法內容相銜接,以保證社會保障法律規範的有效實施。例如,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並沒有相應的罪名對挪用、擠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加以定罪量刑並給予法律制裁。所以,從法律的角度說無法追究挪用、擠占保險基金行為人的法律責任。而在現實中,社會保險基金被違法挪用、擠占現象較為嚴重,並造成了一些地方離退休人員不能按時足額領取到離退休金,引起人民群眾對政府的不滿。從這個角度說。新興的社會保障法制事業還需要進一步與我國現行法制系統全方位接軌。可以說,社會保障立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立法的有效銜接和密切配合,是社會保障法在實踐中得到全面履行的保障。如,為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制裁挪用、擠占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行為,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通過關於制裁挪用、擠占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犯罪行為的補充規定。



4.在立法的技術上要使法條簡明扼要



由於社會保障關係到每一個公民的權利,因此,社會保障的法規條款要有透明度,讓每個公民都了解他的權利和義務,這樣做便於法規的執行、監督和修訂、其中重要的是便於監督,尤其應加強在社會保障基金上的監督,防止在社會保障的費用上營私舞弊。我國行政管理部門過去在制定社會保障方面的政策性文件時,如養老金的計算等,有程序過於複雜繁瑣的傾向。在制定社會保障立法時應注意避免相同問題的出現,法條注意簡明扼要,語言文字明白且易於理解,並建立相關的監督運行機制。



5.在法律的可操作性上增加保障法律實施的手段



我國現行社會保障法律的實施機制較弱,法律的執行缺乏必要的保障手段,尤其是法律責任的承擔和追究在實際運轉中顯得蒼白無力。在實踐中最為突出的是社會保險金的支付風險問題。當然這也是世界各國完善其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時必須面臨的共同問題。因為社會保險基金的支付風險,所涉及的卻是百姓的保命錢,嚴重影響着社會的穩定。導致社會保險金支付風險的主要原因是保險基金收支不平衡。在我國目前的主要問題是保險費不能及時足額徵繳。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已經出現了支付風險的前兆。因此,在社會保障立法過程中必須通過立法解決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問題,增加法律手段,加大強制收繳社會保險費的力度,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強化社會保險費的收繳功能、達到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平衡、防範社會保險基金的支付風險的重要法律對策。也是世界各國完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必經之路。



6.在立法的內容上應與國際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接軌



針對目前國內保險業大量開展商業性養老保險業務,以及國外保險業已經介入國內市場的狀況,適應WTO的規則調整中國社會保險業的相關制度是勢在必行的趨勢。作者建議按以下思路進行調整。第一、必須遵循我國簽訂的WTO協議及其的相關規則,對社會商業保險的市場開放應當按照循序漸進的策略進行。第二,政府可以鼓勵和促進開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經營業務,並將其作為社會保障的一種有力的補充。其三,鼓勵中外保險公司擴大社會保險延伸服務,順應市場經濟的要求,激活保險業市場。



7.在法律保障方面應健全社會保障的法律實施機制



法律實施機制的健全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它應當包括從行政執法、司法到法律監督的全過程,還包括具體的籌資機制、保障機制、管理機制、運行機制、監督機制等各種功能的健全和完善。從現階段的現實需要處着眼,應強化司法機制在社會保障中的作用。建議設立和強化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爭議解決機制,如健全專門從事審理勞動和社會保障爭議案件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職能,擴大其受理爭議的範圍,使當事人在其社會保障權益受不法侵害時獲得有力的司法保護。待條件成熟后,可借鑒國外普遍實行的專門法院審判方式,建立我國專門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法院。在審判中充分體現出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對社會保障領域里發生的違法、犯罪案件,應當依法及時審理;我國社會保障工作比較成熟的地方在人民法院已設立了社會保障法庭,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採取強制的司法措施以追繳社會保險費,對侵害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違法行為進行制裁,充分運用司法機制在保證社會保障法律實施方面具有的強制性和震懾作用。



在一個從農業社會向現代工業社會邁進的、擁有12億人口的國度里,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人類歷史上前所未有的創舉,是一個跨世紀的宏偉工程。中國的社會保障法制化進程顯然是任重而道遠,因此,客觀、理智地認識我國現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學習、借鑒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立法經驗,統籌規劃、總體設計、快速推進社會保障法制建設,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運行走向法制化、正常化軌道的保證條件。作者相信,經過不懈的努力所健全和完善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必將為人民安居樂業、國家長治久安、社會文明進步提供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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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nal From: 對社會保障法制化問題的若干思考

農村低保申請申辦材料有那些

  農村低保申請申辦材料


  (一);


  (二)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家庭收入情況的有關憑據(出售農副產品所得票據等);


  (四)一方為外省市或外區縣戶口的,需提供證和戶口證明,有子女的,同時提供子女戶口證明;


  (五)家庭中的殘疾人需提供殘疾證,重殘人需提供區縣殘聯組織出具的重殘證明;


  (六)夫妻的,需提供或者以及有關和書等;


  (七)在外務工人員,需提供有關收入證明;


  (八)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證明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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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nal From: 農村低保申請申辦材料有那些

社保基金誰批准挪用誰就負責


  我們有的幹部膽子比較大,進行違規操作,還有一種挪用情況是地方政府挪用。比如,農村社保基金管理層次較低,在縣一級便經常受到行政干預。為了支持當地建設而出現挪用、拆借情況。應對的措施是誰批准挪用,就應該負責收回;誰違規,就處理誰在全國1900個農保試點縣中,多數地方的農保機構還在民政部門,農保在絕大多數省級已經移交,但一些市縣沒有移交,依然處於"民政不管,社保不接"的局面我更擔心農保基金的安全。農保基金也是老百姓的錢,如果證券機構破產,破產清償的比例非常低。如果買的安全性不解決,那麼什麼時候都會提心吊膽。因為買國債都是上千萬或者上億元。這是基金保值增值面臨的困境


  "出了這些問題,社保部門沒有責任么?""有,監管體制出問題了。但我更擔心市場不完善導致更大的風險。"他說。


  對於學數學出身的劉從龍來說,尋求專業性的制度的答案並不很困難。但苦於缺乏相關部門的配套措施,曾參與設計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他顯得焦慮和無奈。


  1992年,劉從龍便進入民政部農村社會保險司,時值中國剛開始試點。1998年機構改革,劉隨之進入部農村社會保險司。他見證了中國社保體制改革進程,亦洞悉社保案件一發再發的癥結。


  與官員身份比起來,他更像一位學者。


  違規操作只是個別的


  最近社保基金違規操作案引起國內外輿論高度關注。你如何看待?


  劉從龍:直接挪用的情況並不普遍,但應該引起高度重視。我們有的幹部風險意識較差,膽子比較大,進行違規操作,但這隻是個別的,還有一種挪用情況是地方政府挪用。比如,農村社保基金管理層次比較低,是在縣一級,便經常受到行政干預。為了支持當地建設而出現挪用、拆借情況。應對的措施是誰批准挪用,就應該負責收回;誰違規,就處理誰。


  但我們現在頻繁看到,老百姓的直接被挪用、擠占、違規。到底是哪個環節的問題?


  劉從龍:首要的一個原因是管理體制問題。


  比如農保,按照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在中央政府層面,農保職能和機構由民政部移交新成立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此後,自上而下,農保工作進行了大移交。


  但是,在全國1900個農保試點縣中,多數地方的農保機構還在民政部門,農保在絕大多數省級已經移交,但一些市縣沒有移交,依然處於"民政不管,社保不接"的局面。現在是農保基金機構沒有歸屬,也就沒有監管主體了。管理出現真空,造成了一系列的問題。


  你是說工作失職?


  劉從龍:這些事情都是政府應該做的。存在這些問題,是部分地方政府監管沒有到位。


  勞動保障部有專門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司,其職能應該是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情況?


  劉從龍:這不能怪社保基金監督司。


  應該向誰問責?


  劉從龍:我們作為制定政策的人在這裏說誰誰違規,但換一個位置,作為一個經辦機構的負責人,一方面這些錢必須運營,第二不能違規,第三還得多掙點錢,那怎麼辦?按政策只能買國債,買國債也會出現問題。如果說監管機構信息很靈,及時披露更真實的信息的話,那有可能知道哪個證券機構會出問題了,可馬上撤出來。現在問題是什麼?有的證券機構已經出問題,,但你不知道。


  國債買不好就會造成大損失


  那麼你認為社保頻繁發大要案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劉從龍:現在我們認為,金融市場不完善還是重要的原因。


  為什麼?


  劉從龍:我擔心的是在購買國債過程中,或者是說監管的不規範不到位而造成的債權風險。


  以前老百姓直接可以到銀行購買,現在主要由等機構來承銷或交易開闢了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


  在資產清償的時候,清償的順序也是有問題的。現在對個人通過機構買的國債資產的保護採取的是一種特殊的辦法,為了保穩定,政府通過收購這種債權,先把錢還給老百姓個人。


  在這方面我更擔心農保基金的安全。因為農保基金是儲備積累式。


  農保基金債權儘管也是老百姓的錢,卻被認為是一個機構買的,如果證券機構破產,破產清償的比例非常低。


  如果買國債的安全性不解決,那麼什麼時候都會提心吊膽。因為買國債都是上千萬或者上億元。這是基金保值增值面臨的困境。


  出了這樣的問題,社保部門沒有責任嗎?


  劉從龍:社保部門也就是一個客戶,我們可以採取第三方託管的方式由銀行去監管。如果沒有按照一定的程序來,只是某一個人的決策,或者該審查的沒有審查,或者明明知道那裡有風險還去買,那是有責任的,但是如果不是這樣,就很難說了。


  社保基金創新思路


  我們發現,農保經辦機構挪用農保基金也相當普遍。為什麼會發生這樣的現象?


  劉從龍:挪用農保基金並不是普遍現象,這種挪用肯定是監管不到位的原因。還有一個問題,因為城鎮社保機構運行經費是財政出的,但放多地方的農保不是。因為地方財政沒有解決,所以就可能發生農保機構挪用用於管理。


  這就涉及成本誰負擔的問題。當然,即便是從農保基金里拿出錢來承擔機構管理成本,也得有個合理的比例,不能濫用。


  有什麼解決辦法?


  劉從龍:最重要的是在基金保值增值方面創新。


  如過去郵政儲蓄只存不貸,郵政儲蓄的錢拿出來存到人民銀行。人民銀行給它很高的利息,超過4%,當時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1.98%。為什麼這個可以給郵政儲蓄,不能給養老保險?


  如果給農村養老保險優惠的利率,那我們就把數百億的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放在中央銀行,那問題就解決了。


  或者說這個辦法不行,那發行特種國債,專門針對社保基金,也是一個辦法。


  再就是某些重點項目的投資,如鐵路、水電、火電等國家大的項目,按企業債的方式發行,財政給與,就像過去發行的三峽債,或者針對社保基金定向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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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繳存率是如何規定


成都一讀者今日來電問,他們單位繳的和有些單位的繳存率不同,他想知道關於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率相關文件是如何規定的?老蔣查閱了資料,現回復如下:根據國務院令2002年第350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職工和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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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稱:住房公積金覆蓋农民工至少需要10年


建設部提出要將覆蓋农民工。這一被業界稱為"戰略性構想"的舉動,在年輕的农民工阿強眼裡是"一種有夢想的生活",而在他40歲的工友眼裡,由於害怕最後拿不到自己交的那一部份錢,而顯得"一點也不划算"。住房公積金,一個能夠幫助人們實現"房者有其屋"的制度,對於生活在城市中的2億多中國农民工來說,並非皆大歡喜。 "有了公積金,可以讓农民工的夢想慢慢照進現實,讓农民工在城市裡有一個溫暖的家,有一個立足之地,有一個長久生存之處,有一個紮根之所,降低他們的漂泊感。"


3月16日,在建設部公布《2006年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情況》的報告后,記者看到了一個網友這樣的深情留言。


在這份報告中,建設部部署了今年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使用工作,並首次明確提出,應使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範圍擴大到包括在城市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在內的城鎮各類就業群體。


對此,業界一致的主流評價是,這一"新動向"是中國政府力促农民工在城市"生根立足"的破題之舉。


但"破題"之後,住房公積金覆蓋农民工這一"戰略性構想"如何進一步實施,依然存在眾多的困難,配套細則尚需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覆蓋农民工要由"夢想"變成現實,依然是任重而道遠。


住房公積金看法一:"有夢想的生活"


"住房公積金是啥?以前聽人說起過,但不太清楚具體是怎麼用的。好像只有國家單位才有吧?"在北京某建築公司打工的阿強(化名)一臉疑問地對記者說。


採訪阿強是在他的宿舍中進行的,宿舍很雜亂,但要比記者想象中的條件要好。"宿舍是公司臨時建的,條件還可以。"面對記者,阿強一臉的誠懇。


2003年,阿強從河北省一個縣城裡的職業中學畢業后,就隨同縣裡的一家建築公司來到北京,公司掛靠在北京一家建築公司下面,在北京西郊負責一個工程項目。4年下來,26歲的阿強已經成為一個"小主管",一個月下來有2000元左右的收入。


"我們來的時候,公司給我們的承諾是三年以後辦理三險一金,但到目前為止,依然沒有辦理。老闆一直說工程款還沒有到。"阿強說,在此之前,他們這裡有的人甚至都沒有聽說過住房公積金,因為他們覺得這是城裡人才能享有的"福利"。如今,對於住房公積金,阿強所在公司內部的人有兩種態度:40歲以上的人對住房公積金基本不考慮,他們就想多掙些錢回家;而年輕人則希望通過住房公積金,在城市裡買下自己的房子。


阿強稱後者是"一種有夢想的生活"。他說:"我還是希望在這個城市住下去"。


同在這家建築公司幹活、今年40歲的老張告訴記者:"我出來是掙錢的,又不準備在城市買房子。我最希望的是能給我現錢,不要拖欠,其他的我不考慮。"


在記者給他講了住房公積金的好處后,他表示:"好倒是好,但畢竟還要自己交一部分錢,而且,老闆願不願意交另一半還是一個問題。"


這一點在採訪中也得到了證實。該建築公司的老闆對記者表示,建築業的农民工流動性很大,差不多每年都要輪換,要給他們全部交住房公積金的可能性不大,"而且有些工人聽說自己也要交錢,也不太願意。"該建築公司老闆說。


"說工人不願意那是一個借口,只是老闆自己不願意出這一部分錢。但我們也確實有這方面的顧慮——如果有一天到其他城市做工程,或者哪天混不下去了,要回老家,那些交納的住房公積金該怎麼辦?算不算白交了?"阿強說。
住房公積金看法二:"奢侈的想法"


根據專家的推算,目前我國农民工數量在2億人左右。但就是這樣一個對中國經濟和城市化進程做出重要貢獻的群體,卻一直徘徊在社會保障體系的邊緣,工傷、醫療、失業、的覆蓋面很低,住房保障則更是欠缺。


業內人士分析,儘管建設部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使用作出的新部署中,住房公積金覆蓋农民工被認是最大的亮點之一。但對於阿強等眾多农民工來說,住房公積金會給他們的生活帶來多少變化,他們心中並沒有明確的認識,甚至在他們看來,這都是些"很奢侈的想法"。業內人士認為,住房公積金覆蓋农民工是為农民工們提供了一個可望而不可即的"畫餅"。


"這種想法還是太超前了,就我目前的了解,建築業沒有一家能夠做到。"在談到住房公積金覆蓋农民工這一問題時,北京建工集團工會主席劉麗臣對記者說。他甚至反問記者:"媳婦還沒有找呢,你會想'孩子上學怎麼辦嗎'?"


劉麗臣解釋說,就建築業而言,其用工方式與其他行業有明顯不同:建築企業只管前期市場的開拓,招投標以及現場管理等,具體施工由勞務分包公司來做,他們招收农民工,並與之簽定合同,具體開工資、交保險等費用也由他們來決定。


"建築企業與分包公司只是一種勞動合作,沒有隸屬的行政關係,所以也不能明確他們是否為农民工交納住房公積金,更沒辦法要求。"他說。


"相比為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建立農村的醫療、勞保、教育等保障制度,我認為更迫切和現實。"建設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珏林告訴記者。


在他看來,大多數农民工進城務工是為了賺錢來解決農村的住房、、孩子上學等問題,沒有在城市長期居住的想法。另外,在城市居住的成本太高,他們也沒有這樣的條件和能力。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學術委員會主席陳祥福教授曾就农民工權益問題做過專門的調研,他告訴記者,當前情況下,"住房公積金覆蓋农民工"存在很多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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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30日 星期二

大甲鎮澖宮媽祖神威顯赫 符令、香火包是信眾保平安最愛


大甲鎮瀾宮媽祖符令及香火包,因被視為有保佑信眾去邪、保身功能,而視為無價之寶的索取踴躍。(記者陳榮昌攝)


大甲鎮瀾宮媽祖符令、香火包,被一般信眾視為有保平安、去邪防陰等功能,信眾也認為是保身、保家重要之寶,廟內每天信眾索取踴躍,尤其媽祖遶境之際,沿線鄉鎮信眾爭相取用,大甲媽祖一張不過幾毛錢的符令,卻贏得眾人之心。




大甲鎮瀾宮媽祖符令及香火包,被一般信眾視為有保身、保家平安、去邪、防陰等功能,大甲信眾平時在家神框上就有張貼笭令、也有張貼在汽車、店裡或折圈掛在子上,隨身不離,也有擲茭獲媽祖同意燒化洗身去邪、或燒化泡茶保身體,每逢媽祖遶境進香時,如同個人身份證的香旗上,一定要綁上符令,受媽祖庇佑遶境沿途安全,沿途媽祖經過的家戶更爭要得激烈,用途多又廣,而且媽祖香火包亦有相同功能。




在農曆三月間,大甲媽祖到新港奉天宮遶境時日,因符令代表媽祖神威,鎮瀾宮為滿足沿途信眾的需求,派出大量的符令分送人員,不但家戶分送,信眾索取時也不打回票的送,這種情況凸顯大甲媽祖神威顯赫,受到信眾的信仰。且到大年新春,家戶紛大掃除,很多物品等都汰舊換新,其中民眾心目中被視為保平安、順事業的媽祖「符令」最重要,張貼或隨身攜帶都更新,舊的符令卻不敢隨便拋棄的放進香爐燒化,以致大甲鎮瀾宮的媽祖「符令」、香火包最搶手,符令一天發出數千或萬張不等,到過年前數量還會持續增加。




有位陳姓區民表示,他因病到醫院開刀住院,夜間在病房睡覺中,不知是否受到不潔之物騷擾而睡不安寧,最後叫太太到鎮瀾宮擲杯請求媽祖賜符令一張及香火包一個,掛在病床欄桿,殊不知是心裡作用,抑是有效,此後每晚就很安靜的安睡到天亮。




預計清塵日開始大掃除後,鎮瀾宮符令的索取量會再大量提升,廟裡每天都有不少志工忙於折符令八卦型紙圈,或整張的送予信眾,可見香火旺盛的廟宇,神物也特別吃香,一張不過幾毛錢的符令,卻被信眾視為無價之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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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大學園藝週熱鬧登場 即日起展至12/16


興大舉行園藝展。林重鎣攝


中興大學園藝週熱鬧登場!今年以「園室物語」為主題, 介紹生活園藝,包含居家中常見的陽性與陰性植物, 以及蔬果的處理與保鮮方式, 同時提供百餘盆由師生育種及栽種的植物花卉供選購。 展覽位於興大作物大樓一樓,展期即日起至12月16日, 每日上午九點至下午五點開放參觀。




興大園藝週是由園藝系學生籌辦的年度大型活動,每年主題不同, 透過展板及實體展示,以淺顯的方式介紹植物種植與照顧知識, 廣受師生及民眾好評。今年更特別設有園藝系教師的成果專區,7至 9日三天展出教學研究創新及推動大學社會責任計畫成果。




教師成果專區,共展出13位園藝系老師的新創成果, 包含無病毒組培苗、非農藥防治資材、永生花/不凋花創作、 園藝試驗場的各式新品種蔬果,以及外面罕見的花卉新品種, 如重瓣日日春、劍葉文心蘭、落地生根等, 以及學生國手的插花作品。




興大園藝系主任吳振發表示,此次展覽涵蓋居家植物的種植、 加工到藝術創作,並展出多款特殊性很高的花卉新品種, 今年起園藝系也與社區結合, 將老師所研發的抗病蟲的植物提供社區栽種, 採收後的安全蔬果更提供社區弱勢供餐使用,讓園藝從品種的育種、 加工、實用研發,進一步推展至社會,與大眾接軌。




興大園藝週執行長王香媛指出,此次展場佈置出廚房與客廳的場景, 介紹陰性及陽性植物的差異與適當的照顧方式, 同時也有園藝產品的處理、水果保鮮等, 希望大眾藉由展覽對植物有更多認識,並獲得正確的種植觀念。




此次展示及開放選購的植物種類多元,包含香草、多肉、食蟲、 蘭花、空氣鳳梨、觀葉植物等, 並有專人介紹各個植物的特性及照顧方式。另有DIY體驗區, 可動手製作多肉組盆及押花鑰匙圈,並有學生自製的研習產品, 果乾、果醬、酥皮等可選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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姊妹校訪新竹高商 學子洋溢青春氣息


新竹高商姊妹校日本滋賀縣立八幡商業高等學校6日由校長櫛村芳明率師生至新竹高商參訪,雙方學子相見歡,現場洋溢青春氣息。




新竹高商與日本滋賀縣立八幡商業高等學校兩校於102年6月14日締結姊妹校,每年進行互訪,至今已是第六年。為了表示對遠道賓客的重視,校方安排由親善大使引導接待師生入場,夾道歡迎的接待同學高舉親手製作的歡迎牌送給自己的學伴,入座之後,除了轉贈學校歡迎禮之外,接待同學再親手奉上精心準備的紀念品,為珍貴情誼留下印記。




新竹高商校長劉曉雯參與商科技藝競賽頒獎典禮,無法到現場致意,委由校長秘書謝淑娟全程以日文代讀校長歡迎詞,展現最高誠意,歡迎日本姊妹校師生到訪。




劉校長特別挑選一幅「如魚得水」金箔畫相贈,象徵八幡商校提供學生最適性的學習環境及資源,讓每位學生都能展現最好的自己。另安排新竹高商傳統藝術社熱鬧喜氣的舞獅凌步及連續19年代表新竹市參加全國音樂比賽的管樂團帶來迎賓表演,以音樂饗宴招待日方師生。而日本學生也呈現不同形式的表演活動,現場感受熱烈活潑的學生動能。




新竹高商各班為來訪日方同學,展開有趣交流體驗活動,應用外語科三年級配合學校特色課程派出6位代表,設計一段30分鐘校園英語導覽體驗,讓參與導覽的日方師生直呼「好厲害」,負責學生全程以流利的英語說明學校的地理環境、歷史、傑出校友及豐富的校園活動等,為了讓日本師生能更快速理解導覽內容,精心製作圖文並茂三摺頁送給貴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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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露天電影院 夏季限定一起看電影


竹北露天電影院 夏季限定一起看電影


不老頑童鼓樂團精彩的演出,阿公阿嬤們就像最佳男女主角一樣,吸引大家的目光,藉由他們的表演,也宣告竹北市公所一年一度的露天電影院要啟動了。




今年規劃六個場次的行動電影院,分別是7/6在新港國小、7/7在新社國小、8/17在停六停車場、8/18在竹仁公園、8/31在福德里民活動中心、9/1隘口里集會所,深入竹北市各社區播放六部不同的電影,還提供舞台表演跟美食還有冰棒, 為民眾帶來精彩的仲夏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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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員“歸隊” 檔案保險應該怎麼續?


北京青年報:讀者小趙來信反映:1998年他從某國營單位"跳槽",檔案一直在原單位的上級部門保管。


  如今,他現在的單位同意接收他並要調入檔案,開始上保險。但是,當他去原單位提檔時,卻遇到了麻煩。首先,他這4年的保險原單位沒有給上;然後,原單位要求如果要補上4年的保險需要交18000元。小趙很想知道原單位是依據什麼算出這18000元的,而這4年的保
險自己到底該不該補上?


  另一位讀者周先生,大學畢業后一直自己"單幹",沒有正式接收單位,在好幾個單位做,檔案和派遣證都自己保存。現在,他有了固定的單位接收,他想問關於他的檔案和派遣證是否有效,這幾年的保險沒有上該如何處理?


  年初往往是單位人員"進出"頻繁的時期,因此與之相關的問題就會反映得比較多,特別是檔案和保險的問題最突出。以上兩個事例是有代表性的,為了解答這類問題,記者採訪了左祥琦律師。


  保險要按規定繳納


  針對小趙的問題左律師認為,首先,這18000元的保險補交款的核算是有據可查的,可以把單位要繳納的保險種類搞清楚,按照國家對勞保的有關規定就能夠計算出應繳納的費用數額。而他關於4年保險該不該補的問題,左律師說最好應該補上,因為保險的最終受益者是勞動者本人。現在勞動者繳納的保險實際上都將是他退休后享受的,當然現在積累的多些以後獲得也就多些,所以原則上要盡量多積累。不過,可以把各個不同的保險種類具體地分析一下,勞動者自己決定該補哪些。在目前的險種里,有一類叫有個人賬戶的保險,這類保險就是保險費用按繳費年限的累積,簡單講,這類保險如果中間有斷開或缺少,在將來勞動者領取保險金時是影響比較大的。所以,左律師建議這類險種(、)不要斷缺,單位要是沒有給繳納,個人也完全能夠補上。


  檔案應規範保管


  對周先生的做法左律師指出,檔案和派遣證保存在個人手裡是不對的,大學畢業后,畢業生的檔案等應該由接收保管,如沒有工作單位的學校暫時保管,之後由學校將其轉到學生戶口所在地的原籍保管。而派遣證是有時效性的,只有在畢業生畢業的當年有效,因此周的派遣證已經沒有時效了。


  左律師說,通過周先生的事例提醒勞動者注意,即使在沒有固定的工作情況下,保險也能按時繳納。像周先生在幾個不同的單位打短工,雖然都是短期的,但是用人單位應該按不同的打工時期分別繳納保險,這樣下來周先生幾年的保險不會落下。而另一種辦法是勞動者把檔案存放在人才中心,自己來繳納各種保險。(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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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新規如何才不“脫靶”


價格居高不下使得房地產行業"斗地主"遊戲興盛,斗來斗去,原本作為解決職工住房困難的制度成為"罪魁"之一。人們指責住房公積金制度成為高收入階層的避稅工具,不僅沒有降低職工住房差距,反而劫貧濟富,加劇了分配失衡。這一指責因為去年世界銀行的一份報告而達到高潮。 上述局面有可能得到改觀。近日建設部某負責人強調,將嚴格住房公積金管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於法定最低繳存比例;超過法定最高繳存比例和基數的,要依法納稅。


這一制度將使公積金部分回歸公益性質,成為低收入階層的住房資金調節器。住房公積金設立目的是為了解決繳納職工的住房融資困難,大家出錢解決某些困難職工的住房資金短缺難題,本應如陽光普灑,無遠弗屆。


正因為住房公積金具有部分公益性質,因此政府在稅收各方面賦予優惠政策,如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可列入成本,在稅前列支;單位與職工個人繳存部分可免繳;同時,職工個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按人民銀行規定利率計息,利息收入免繳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個人住房貸款有關的收益,免征與等。


在相關配套政策不周全的情況下,部分優惠措施由於網眼過大而效用不彰。最為人詬病者包括,稅收優惠政策被壟斷性的高福利企業利用,扭曲成灰色收入的隱性分配渠道。近年來,壟斷企業大量超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新聞不絕於耳,部分企業將住房公積金視為一個長期的避稅基金;多繳納者多貸款、少繳納者少貸款的辦法,使公積金失去了為繳納者中的住房困難階層融資的目的,轉而成為高收入階層以低息、免稅的方式獲取住房資金的渠道;不僅如此,我國住房公積金一方面不敷所用,另一方面卻運用缺乏效率,截至2005年年末,全國公積金運用率僅58%,沉澱資金達1656億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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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住房公積金新政策


最近,建設部對2007年的管理、使用做出了重要部署,其中最引人關注的就是首次將农民工納入到住房公積金體系覆蓋範圍,同時,公積金向中低收入家庭傾斜,富裕人群"超標"繳納公積金須納稅。新政策的出台,引來了人們的熱評。就此,天津日報《經濟周刊》特邀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政策法規處處長潘偉和南開大學經濟研究所周雲波副教授共聚一堂,就相關熱點問題進行了一番探討。


新政出台


天津走在全國前列


《經濟周刊》:近來,在建設部2007年公積金管理、使用部署中,出現了一些新的特點。天津在公積金制度建設方面進展如何?


潘偉:近幾年,建設部出台了一系列住房公積金制度管理的相關條例。在2007年,建設部提出了對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指導性要求。天津在住房公積金立法方面走得比較早。在國務院出台《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之前,天津市1997年就制定了《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02年進一步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新條例中已經將农民工納入了覆蓋範圍。今年2月,天津市又實施了《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登記管理辦法》和《天津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經濟周刊》:目前,天津公積金繳存和管理狀況如何?有怎樣的特點?


潘偉:截至2006年年底,天津市兩萬多家機關、企事業等單位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200多萬職工。歸集資金餘額為266億元,個人貸款的發放惠及30萬戶職工家庭,餘額為211億元。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管理方面呈現出兩個特點:一是覆蓋面廣。目前已覆蓋了全市近94%的職工。第二,從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率來看,處於較高的水平。住房公積金使用的金額占資金收繳總量的一半以上。其中,提取的資金中有80%的金額用於住房相關支出,例如償還等。從住房貸款的發放來看,住房公積金作為一種政策性貸款,在普通工薪階層的百姓中佔了較大的比重,成為他們住房消費資金的重要來源。數據显示,目前公積金貸款餘額已佔全市個人住房貸款的三分之一以上。尤其是去年,伴隨職工住房消費水平的提高以及市場的發展,公積金新增貸款餘額佔到了全市個人住房貸款新增餘額的一半以上。


覆蓋範圍擴大


农民工首次被納入


《經濟周刊》:將农民工納入住房公積金體系有怎樣的意義?這將帶來哪些方面的影響?


周雲波:建設部提出"要使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範圍逐步擴大到包括在城市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在內的城鎮各類就業群體"。這是公積金制度改革中的一個亮點。之所以這麼說,我認為有以下幾點意義:首先,這有利於建立城鄉統一的。過去,城鄉勞動力市場是一種二元分割的狀態,城市勞動力往往可以比農村勞動力享受到更多的福利。將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农民工實際上在建立城鄉統一勞動力市場方面的一種制度上的突破,有利於打破我國城鄉分割的二元勞動力市場,實現勞動力要素的充分流動。第二有利於推動城市化。我們國家第二、三產業的產值占國民生產總值中較大的比重,但大量的人口和勞動力仍滯留在農業部門。將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农民工之後,他們可以利用這方面的資金在城市安居。而農村城鎮化的一個重要進程就是將農村人口吸納到城市中。住房公積金制度可以推動农民工改變"候鳥"式的生活方式。


潘偉:逐步把农民工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我國城鎮化進程中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一方面,农民工應當享有和其他勞動者相同的待遇;另一方面,越來越多的农民工選擇在城鎮常駐,產生了大量的住房需求。


周雲波:這也有利於啟動內需。近年來,中國的經濟增長保持了較高的增長速度,其中很大部分是依賴於拉動,但這有可能帶來產能過剩等問題。更良性的宏觀經濟運行應依託於消費的增長。目前看來,城市消費較為疲軟,啟動農村消費市場將是未來趨勢所在。


《經濟周刊》:农民工由於自身條件的限制,往往忽視自身權益的保護。如何才能更好地實行农民工的住房公積金制度?


周雲波:大部分农民工流動頻繁、教育水平較低,而現在公積金的提取手續較為複雜,這就可能影響到政策的預期效果。將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农民工之後,還應該設計一套機制,能更方便靈活地運用公積金。


潘偉:從农民工的權益保護以及未來資金使用上,目前的政策都提供了相應的支持,农民工公積金制度也正不斷完善,例如外地农民工不在城市買房回原籍時,允許他們將住房公積金取出帶走。


職能轉變


傾向中低收入群體


《經濟周刊》:建設部提出,未來"公積金向中低收入家庭傾斜,富裕人群'超標'繳納公積金須納稅",這對目前的公積金體系帶來了怎樣的影響?有何意義?


周雲波:"公積金向中低收入家庭傾斜,富裕人群'超標'繳納公積金則須納稅",這有利於調節收入分配。公積金實際上是政府轉移支付的手段,它起到了補貼低收入家庭的作用,是縮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一個有利工具。目前,我國的住房公積金主要用於貸款買房。而在發達國家,低收入階層更多的是租住政府提供的,我想,今後农民工的公積金也可以用於這一方面,也就是說公積金的使用應更加靈活、透明。


潘偉:當初我國借鑒了新加坡公積金的形式,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住房公積金依附於,作為一種補貼的住房消費資金出現。為保證資金的專款專用,採取了集中管理的形式。最初的制度設計中,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按照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來計算。伴隨着收入差距的拉大,出現了公積金繳存差距拉大的現象,過去的制度安排正在進一步完善。建設部的這些政策進一步體現了住房公積金對於住房保障作用的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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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突出“四抓”積極構築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一是抓徵收強基礎。加強對各項保險基金的徵收,對所有參保單位進行全面的疏理、分類,將徵收責任明確到相關部門。建立定期公告制度,加強對企業基數的稽核,對拖欠保費、瞞報工資基數和用工人數的,實行定期公告,接受社會監督,實施勞動監察;對有繳費能力而拒絕繳費的,進行電視曝光,並申請法院強制。
二是抓清繳防拖欠。對有關單位欠繳的保險金,根據和地稅部門提供的欠繳情況和單位帳面資金情況,分期、分批從單位帳戶上直接將資金扣繳至專戶;對破產、改制企業等欠費大戶的資產狀況進行全面疏理,重點就社保資金情況提出解決辦法。


三是抓續保增擴面。按照"低標準准入"的原則,過細做好動員工作,引導企業、私營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參加,擴大參保面。


四是抓管理保規範。不斷完善社保基金專戶管理,強化基金監督,加強對基金管理的審計、檢查。對養老、失業保險金髮放,由勞動保障部門定期開展專項檢查,每月編製保險金髮放花名冊,將領取保險金人員增減情況認真核實,如實發放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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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大病可提住房公積金應急 貸款最高額至40萬


近日,鄭州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一下"拋"出多項公積金制度新規定。其中,從今年開始,職工或不幸患上九種重大疾病之一的,可隨時提取公積金;此外,個貸最高額度從原來的30萬元提高到40萬元;同時個體戶年內也可申辦住房公積金。


[提取範圍]


患九種重大疾病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過去,擁有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一生很可能只有兩次提取機會,除了買房時提取一次,此外就是退休后持退休證明可提取剩餘部分。而從今年開始,公積金中心放寬了公積金提取範圍。


新規定明確,如職工本人或直系親屬患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性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九種重大疾病之一的,可提取公積金。


而職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可憑身份證直接提取公積金,不用像過去那樣還要拿着退休證等證明;如果職工享受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或是鄭州市農業戶口與單位終止了,都可以隨時提取公積金。


此外,以往職工購買自住房時,需提供一年內的購買合同及發票,而現在,這個期限延長到了2年。同時,對償還本息的,取消"每三年可支取一次"的限制。


[貸款額度]


最高30萬元調整為40萬元


2004年初,鄭州商品住房的均價為2100元/平方米,到去年年底,每平方米均價已達3129元,而市區及鄭東新區房價每平方米基本上在3500元~4200元之間,甚至更高。


據公積金中心統計數據显示,目前在鄭州買大房子的人還是比較多,去年申請公積金貸款的人均購房面積為160平方米,其中鄭州市區為123平方米。


按照鄭州市以往公積金貸款的規定,貸款額不得超過總房款比例的70%,而個貸最高限額為30萬元。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職工購買了一套130平方米、3600元/平方米的房子,總房款為46.8萬元。如果使用公積金貸款,其70%已達到32.76萬元,最高30萬元的限額已不能滿足職工的需要。


為此,在保持貸款額佔總房款比例70%不變的情況下,公積金中心此次對個貸最高額度給予了調整,由原來的30萬元提高到40萬元。


[覆蓋範圍]


個體戶有望擁有住房公積金


大家都知道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比較划算,但社會上一些"個體"從業人員以前卻享受不到這個待遇。


而新辦法明確提出,進城務工人員、城鎮、自由職業者也可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新聞發布會上,公積金中心黨委書記張靜偉說,儘管住房公積金將覆蓋這部分社會群體,但具體的辦理時間目前還沒有確定。


因為這是住房公積金繳存的一種改革,與以單位為主體的職工繳存方式、繳存比例等均不相同,因此他們還需要做進一步的研究與探討。目前可以肯定的是,這項新的政策在今年一定可以實施。


[繳存比例]


職工上年月均的5%~12%


新聞發布會上,鄭州市的住房公積金的基本繳存比例有了硬性規定,單位和職工各繳存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12%。


其中又具體明確,對財政供給的行政事業單位,繳存比例為單位和職工各12%,如果部分縣(市)的財政供給存在困難,可在三年內逐步調整到位。對其他繳存單位,如果職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達到或超過鄭州市職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得低於10%;達到鄭州市職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80%以上的,繳存比例不得低於8%。


只要職工與簽訂了勞動就業合同,用人單位就有義務給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方式為單位與個人各繳一部分,但歸職工。


過去,鄭州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差距較大,低的僅繳存到職工收入的5%,高的繳存到20%,主要根據單位的收入情況而繳存,並沒有一個硬性的規定給予約束。此次的新規定則結束了過去繳存不規範的局面。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比例較低,會變相減少職工應有的福利。比如,職工月收入為1000元,繳存5%的情況下,需職工拿出50元,單位拿出50元,共存入100元;而繳存10%的情況下,將共存入200元。


而繳存比例超過上限,則會使國家稅收流失,因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錢不用繳稅。舉例來說,單位繳存20%的情況下,如果職工收入是1000元,需繳存200元的費用。在扣稅時,則只能從職工收入800元計算。而繳存比例超過12%,就會影響國家稅收。


[欠繳單位]


補繳比例不得低於5%


一些在公司上班的職工,往往不知道自己有要求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總感覺那是公務員才能享受到的福利,從而讓很多單位往往忽視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按照《鄭州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的規定,鄭州市"地盤"上所有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都應為建立和形成勞動關係的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對沒有給職工繳存過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公積金中心要求,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要補繳自《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施行之月(1999年4月)起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補繳比例不得低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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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忘給職業上份保險


意外傷害險率先盯上新聞記者、執法人員


  近日, 太平洋推出了記者專項險種,據介紹,這是因為記者工作需要進行暗訪和突發事件的採訪,自己和親屬都有安全上的威脅,而特別推出的高危職業保險。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此類專為某一職業設置的專項險目前在保險市場上並不常見,但所有常規險都以職業不同分為幾個檔次,交費會有所不同。不過在財產險方面的職業責任險倒是已經出台很久,但由於種種原因推廣並不很理想。


  ■職業保險分兩類


  據業內人士介紹,職業保險主要可分為意外傷害險和職業責任保險兩種。意外傷害保險主要負責對意外傷害導致的死亡、傷殘;意外傷害醫療;意外傷害生活津貼等給予賠付,而職業責任保險則是為各種專業技術人員提供的保險,用以轉嫁其因工作上的疏忽或過失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而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隨着保險市場需求的不斷擴大,職業保險也面臨着逐漸細分以滿足市場需求。


  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的記者專項險負責人告訴記者,根據今年起實施的新《》規定,財產保險公司也可以經營短期健康險和意外傷害險這兩個人身險業務。此次推出的《新聞記者、執法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就是趁這個時機推出的一項新險種,而目前我國市場上還沒有專門的此類保險,此時推出此項保險也可以豐富市場,提高公司的競爭力。


  據該負責人介紹,這一險種有可能被命名為"新聞記者從業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其投保對象是18周歲至65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的新聞在職員工。保障的範圍包括意外身故傷殘保障、意外傷害醫療保障,並免費贈送雙倍給付以及家屬保障(,人數不限),同時還可以選擇誤工補貼保險金項目。


  據了解,"記者險"僅面向團體出售,各新聞媒體單位可以當做員工福利給記者購買,團體保險可以使投保對象相對集中。根據大數法則,團體險的這種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分散風險的過程,也是分散風險的一種手段。如果是個人投保就會造成風險過於集中,無法分散,對保險公司的壓力也會過大。"記者險"的單價和賠付率問題,目前還沒有確定,但可以肯定的是該保險的價格要高於普通的個人意外保險,其原因在於保險的內容及保障範圍有所不同:普通的人身意外保險主要負責對意外傷害導致的死亡、傷殘;意外傷害醫療;意外傷害生活津貼這三項給予賠付。而專項保險除了上述三種保障之外還增加了連帶被保險人責任及雙倍給付責任這兩種責任。也就是當被保險人的親屬或連帶者遭到他人惡意報復、侵害時及當被保險人在非工作因報復或侵害造成的損失給予賠付。這種保險範圍的擴大也是該險種費率較高的一個原因。


  ■專項保險區別於普通傷害險


  記者在採訪中國人壽、北京平安、友邦等保險公司后了解到,普通的意外傷害保險也以職業危險係數的高低分為幾類。據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經理史先生介紹,公司原來也推出過建工險,是專為建築工地而設立的保險項目,但由於不如意外傷害險實惠,基本已經廢棄不做了,而在意外傷害險的職位分類上各家保險公司基本上相同,只是對一些職業定位不同,如有的公司把司機定為一級,職業司機定為二級,而有的公司則全部定為二級,總體差別不大,特別是一些高危工種,各公司定位基本相同。


  據了解,在中保的職業分類中,共分為六個等級,如森林防火員、鑽油井工人、石油天然氣開採人員、營業用貨車司機及隨車人員、液化氣化油罐車人員、救難、直升機飛行員、國際航線的航空公司人員、建築公司的鋼架架設人員、樓宇拆除人員(無需用炸藥)、造修船業工人、電機業有關高壓電工作人員都屬於最高的六級;液化氣體製造人員、從事有毒有害的作業人員、廣告招牌架設、安裝人員(室外)等都屬於五級;四級的職業包括鋸木工人、油氣井清潔保養修護工、砍伐業的起重機操作工人等;三級的職業有山地造林工人、護林員、出租司機等;二級職業包括修理廠工程師、航運關務人員、屠夫等;一級職業包括服務員、一般工作人員和不親自操作危險工作的人員,如裝潢業的監工等。但由於各個公司條款眾多,每個意外傷害險規定也不盡相同,有的險種一到四級在收費時同樣對待,而有的險種則每級之間分得很清楚,如附加意外傷害保險,每保1000元,一級職業要交1.4元、二級職業要交2.1元、三級職業交2.8元、四級職業交3.5元、五級職業交4.9元、六級職業交6.3元,如果保額十萬元的話,每年六級職業要交630元,比一級職業多490元。而在其他的意外險中,各級職業的收費又不同,如在附加意外傷害中,一級職業收費為每1000元保額4.2元,六級職業為21元,如保額十萬元的話,六級職業每年要交2100元,比一級職業多1680元。


  史經理介紹,職業分類主要針對意外傷害險等附加險,對主險影響不大,但一些職業由於危險程度較高,在投保主險時,也要酌情加費。如海上漁業的相關工作人員,在入主險的時候,每投保1000元就要比一般人多交五元,投保十萬元的話就是每年多交500元,其中加費最高的為汽車賽車手、摩托車賽車手、特技演員、火藥爆竹製造及處理人員(包括爆竹、煙火製造工)、潜水工作人員、爆破工作人員、個人私營煤礦,這些職業在投保主險時每投保1000元要比一般人多交十元,投保十萬元的話就是每年多交1000元,而保費相同。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目前高危職業人員投保一般都是由公司投保團體險,個人有投保意識的很少,各公司的業務人員則都建議,個人可以在公司投保的基礎上再自行投保,因為高危職業出現危險幾率高,多投保絕對不是壞事。


  ■職業責任保險可以減輕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


  據業內人士介紹,職業責任保險是為各種專業技術人員提供的保險,用以轉嫁其因工作上的疏忽或過失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而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例如,醫生在治療過程中出現錯誤而對病人造成人身傷害或損失,由於律師的失誤而造成委託人的損失或由於的失誤導致被保險人的損失等。目前市場上的職業責任保險主要有:律師職業責任保險、醫療職業責任保險、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職業責任保險、保險代理人職業責任保險、註冊資產評估師職業責任保險及職業責任保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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