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2順位接續聘僱外國人者,以聘僱本國勞工人數半數核算得接續聘僱外國人之人數,其尾數未達1人者不計。
本國勞工離職後未滿1年,受同一雇主再僱用者,不列入本國勞工人數之計算。
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以第1順位為限。
接續聘僱之雇主得接續聘僱外國人之人數、已聘僱外國人人數及已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比例或數額上限。接續聘僱之雇主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外國人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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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nal From: 有關於外勞順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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