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一般規定
(1) 採用之阻火材料須具備耐久性及延展性,且能填滿空隙。地震時在
接合面可預期的正常移動範圍內,仍應維持密封狀態。
(2) 阻火材料養護完成後,應能於契約圖說規定的防火時效內阻擋火、
煙、水及有毒氣體等穿透構造物之開孔。
(3) 採用之阻火材料應具有隔熱性、絕緣性及無毒性。
阻火填縫劑
(1) 成份:除契約圖另有規定外,可採用單劑即用型,矽利康膠質材料。
於氣溫-2~70℃範圍內應呈軟膠常態。
(2) 若施工面須敷施底劑,則底劑材料應依據阻火填縫劑原製造廠商施
工說明書之建議選用。
阻火發泡劑
(1) 成分:除契約圖另有規定外,應為兩劑型類發泡材料(Elastomer),
並分為 A、B 兩種呈不同顏色以資識別。
(2) 拌和:按照材料原製造廠商之施工說明書,將 A、B 兩劑充分拌和,
塗展至養護料劑使之在 1~5 分鐘內形成發泡體。
國碳
參考資料:file:///C:/Users/user/Downloads/07842.pdf
Orignal From: 之阻火材料須具備耐久性及延展性 且能填滿空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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